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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省規定具有地方保護或部門傾向的規章將被退回

    甘肅省各級“紅頭文件”具有地方保護或部門傾向的將被退回

    據每日甘肅網-蘭州晨報4月11日訊(記者梁峽林 實習生張子俊)為提高政府立法的效率和質量,省政府下發了《甘肅省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序規定》,并將于5月1日起施行,地方保護或者部門傾向明顯的規章將被退回。

    《規定》明確,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于每年10月初開始,以下列方式征集下一年度擬訂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項目建議:向政府各部門(機構)、下級人民政府征集;通過新聞媒體、政府法制信息網站等向社會公開征集;向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征集。涉及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等方面的項目,可以由政府法制機構直接提出。

    對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內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見的法規或者規章項目,起草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者舉行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聽取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

    《規定》明確,政府法制機構對法規或者規章送審稿審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緩辦或者退回起草單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超越立法權限和立法范圍的;與本地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實際需要不符的;地方保護或者部門傾向明顯的;在立法技術上存在重大缺陷,需要做全面調整和修改的;重大問題協調不一致的;制定的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制定時機不成熟的;內容屬于部門(機構)內部職責和權限劃分的;未按規定的程序起草或報送的;不宜按法規和規章形式發布的。

    規章施行后每滿五年,實施單位應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立法后評估。法規或者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單位或者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與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觸的;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廢止的;已經被新發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取代的;調整對象已經消失或者發生變化的;實施機關發生變化的;按照規定進行評估后,認為需要修改或者廢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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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紫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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