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出臺《意見(試行)》鼓勵支持民辦教育發展
民辦學校享有與公辦學校同等招生權
據每日甘肅網5月7日訊(蘭州晨報記者梁峽林)為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省政府日前下發《關于加快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試行)》,該《意見(試行)》有效期2年,其中明確規定,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嚴禁民辦學校以各種名義向學生、家長、社會集資或變相集資。
《意見(試行)》明確,民辦教育的發展目標是加強政策引導和規范管理,辦好一批高水平民辦學校,努力擴大優質教育資源。鼓勵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舉辦民辦幼兒園,不斷健全和完善扶持民辦幼兒園發展的政策和法規,通過政府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支持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探索民辦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的體制和培養模式,發揮其在促進普通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樣化發展中的作用。積極發展民辦中、高等職業教育,提高辦學層次和水平。保持民辦高校(獨立學院)規模穩定,規范學校管理,提高辦學質量。
政策
落實稅費優惠等九大政策支持
各級政府要加大對民辦教育的扶持,可以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發展。要健全政府補貼、政府購買服務、助學貸款、捐資激勵等制度,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支持民辦教育發展。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獎補資金,從甘肅省學前教育專項資金中安排。
1.
建立基金獎勵制度。各級政府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多渠道籌措和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基金并成立相應的基金會。基金會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有關規定,接受和管理捐贈資金,組織開展各類有利于民辦教育事業發展的活動。鼓勵民辦學校利用受贈資金和辦學結余建立基金會,專項用于學校創新發展,建立風險防范資金。鼓勵社會捐贈支持民辦教育發展。
2.
深化辦學體制改革,支持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進入各級各類教育領域。探索舉辦混合所有制學校,積極鼓勵公辦與民辦學校之間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和科研成果。鼓勵民辦學校走內涵式發展道路,低辦學成本,提高教育質量。社會力量不得舉辦宗教學校和變相宗教學校。
3.
依法落實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舉辦者投入的資產須經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和評估機構評估后于批準之日起1年內全部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資產未過戶到學校名下前,舉辦者對學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4.
落實稅費政策。民辦幼兒園和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執行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等優惠政策,民辦學校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價。對符合國家企業所得稅法及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規定條件的,按規定收費標準收取的收入,免征所得稅。民辦學校自有的用于教學、科研的房產及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其承受的房屋和土地免征契稅。
5.
支持合理用地。各級政府要將民辦學校建設用地納入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捐資舉辦者和出資人不要求合理回報的(非營利性)學校,建設用地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營利性)學校應當在公益事業用地計劃內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民辦學校在存續期間,不得改變教育用地性質;民辦學校停辦后,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由原批準用地的政府依法收回。
6.
落實辦學自主權。實施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設置專業、開設課程、選用教材,學校要將其所設置的專業、開設的課程、選用的教材按有關規定報審批機關核準。實施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民辦學校,達到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課程規定標準的,可以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所選用的教材應當依法審定。
7.
落實招生自主權。民辦學校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同等的招生權。支持民辦學校參與招生制度改革,年度增量招生計劃向辦學條件優良、質量高、有特色的民辦學校傾斜。開展以技能培訓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可自主確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面向社會自主招生。
8.
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民辦學校要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有關政策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進修培訓、職稱評定、骨干教師選拔培養、科研立項等方面與公辦學校教師享受同等待遇。鼓勵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有計劃選派公辦學校骨干教師到民辦學校支教。
9.
切實保障民辦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民辦學校學生與公辦學校學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學籍管理、表彰獎勵、升學、政府資助、畢業生就業及戶口辦理、社會優待、醫療保險等方面,享有同級同類公辦學校學生的同等待遇。
管理
從規范收退費等8個方面進行監管
明確審批管理權限。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的民辦教育工作。其他部門不得審批任何形式的民辦學校(培訓機構)。不得舉辦實施軍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質教育的民辦學校。申請設置多種辦學層次的學校,按最先、最高層次審批權限審批。
規范民辦學校法人登記。民辦幼兒園、小學、中學、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學校、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教育機構和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已經取得辦學許可證書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簡化登記手續,在規定時限內發給登記證書。
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法律法規,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
依法規范辦學。民辦學校的設置,要符合區域內學校布局規劃的要求,執行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嚴格執行教學和學籍管理制度。
加強對民辦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的監督。民辦學校的辦學經費只能在學校的資金賬戶中統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轉往學校賬戶以外的資金賬戶,不得存入個人賬戶。民辦學校存續期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義抽逃、挪用辦學經費。民辦學校終止時,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保證有序退出。凡是政府劃撥以及企業贊助投資、社會捐資形成的資產,均要上交并納入社會公共資產進行管理。
依法規范收、退費政策。民辦學校對受教育者收取的經費主要用于辦學。嚴禁民辦學校以各種名義向學生、家長、社會集資或變相集資。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
依法加強督導檢查。各級政府要將民辦教育納入教育督導工作范疇,加強對民辦學校辦學條件、教育質量等的督導檢查。督導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維穩制度,建立安全保衛機構和規章制度,維護校園安全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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