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丈夫生前借債,因病去世后妻子以不知情等為由拒絕償還,法院判決——
欠款屬夫妻共同債務 妻子須清償
□天水日報記者 景春燕
李軍向朋友王義明張口借錢,誰知借錢后還未到還款期限時李軍竟因病突然去世,其妻子曉月以不知情等為由拒絕償還債務,王義明將曉月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認為,欠款屬夫妻共同債務,被告理應承擔清償責任。(文中雙方當事人均為化名,左側配圖與本案無關)
身邊的事兒
2015年9月30日,李軍找到朋友王義明的工作單位,向其訴苦,稱自己最近身體不好,想去醫院看病但又手頭拮據,而且家里還得償還購買商鋪的欠款,因此想向王義明借點錢。
出于朋友情義,王義明很爽快地答應了李軍的借款請求。經協商,李軍和王義明寫下借條,書面約定:李軍從王義明處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為3個月;利息為1000元。當天,李軍就從王義明手里拿到了這筆借款。
誰知天有不測風云,一場變故竟讓雙方反目成仇。
2015年12月14日,李軍因病突然去世。沒過多久,李軍向王義明所借款項也到期了,王義明打電話向李軍催要,卻從李軍兒子的口中得知了李軍已經去世的消息。此后,王義明又來到李軍家向其妻子曉月催要借款,但曉月拒不還款。王義明無奈之下,將曉月告上了法庭,要求曉月返還10000元借款及1000元利息。
結果
麥積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審理中,曉月辯稱,自己對李軍從王義明處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即使李軍真的向王義明借錢,也是李軍以高利借貸用來賭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法院應當駁回王義明的訴訟請求。
依據借條、證人的證言及王義明妻子在銀行的賬戶交易明細,證明了王義明向李軍交付10000借款的事實。曉月雖質疑借款事實及借款的合法性,但未提交相關證據證實,故法院對曉月提出不認可借款和借款系李軍用于賭博所欠的意見不予采納,最終依法判決由被告曉月返還原告王義明借款10000元、利息600元。
法理解說
麥積區人民法院蘇曉斌:
本案中,原告王義明與李軍書面約定了借款數額、期限及利息并向李軍交付了借款,原告與李軍之間形成了民間借貸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李軍應于借款到期后清償債務。
因被告曉月與李軍系夫妻關系,李軍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債務產生于被告曉月與李軍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李軍于2015年12月14日去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被告曉月應對其已故丈夫李軍生前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被告曉月未提交證據證實借款屬李軍的個人債務,亦不能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情形,故原告主張的借款應認定為李軍與被告曉月的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數額應計算為10000元×24%/年÷12月/年×3月(自2015年9月30至同年12月30日)=600元。因此,原告請求的利息數額中,超過該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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