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記者王夢遙)昨天,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下發通知,公布了自16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天242.30元。記者獲悉,這一標準較上一年度增加了22.58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國家統計局近日公布,2015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數額為63241元,比上年增加5895元;日平均工資為242.30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
兩高昨天分別下發通知,各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檢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自5月16日起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
近期,陳滿申請966萬國家賠償引發關注。23年前,陳滿因涉嫌故意殺人與縱火被捕入獄;今年2月,浙江省高院宣告陳滿無罪。3月30日,陳滿要求海南高院做出966萬余元經濟賠償。近日,海南省高院公布對陳滿國家賠償案的結果:向陳滿支付國家賠償金27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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