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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舉報特別重大毒品案件獎勵20萬 各市州舉報電話公布

    甘肅舉報特別重大毒品案件獎勵20萬元 各市州舉報電話公布

    《甘肅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為廣泛發(fā)動人民群眾參與人民禁毒戰(zhàn)爭,鼓勵人民群眾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建立獎勵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有功人員(以下簡稱舉報人)的制度,依據(jù)有關(guān)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舉報人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或者其他形式實名向各級公安機關(guān)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個人。

    本辦法所稱舉報人不包含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guān)部門以及在其他公務活動中發(fā)現(xiàn)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二條根據(jù)群眾舉報,公安機關(guān)偵破毒品案件繳獲毒品的,每案獎勵群眾人民幣500元—10萬元,具體如下:

    (一)繳獲毒品50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二)繳獲毒品50克以上1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三)繳獲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四)繳獲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

    (五)繳獲毒品10千克以上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

    第三條根據(jù)群眾舉報,公安機關(guān)查獲制造加工毒品工廠或窩點繳獲毒品的,每案獎勵群眾人民幣1萬元—20萬元,具體如下:

    (一)繳獲毒品1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二)繳獲毒品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

    (三)繳獲毒品5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

    (四)繳獲毒品10千克以上的,獎勵人民幣10萬元;(五)案件影響特別重大的,獎勵人民幣20萬元。

    第四條根據(jù)群眾舉報,公安機關(guān)每查獲1名吸毒人員,并作出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的,獎勵群眾人民幣500元。

    第五條根據(jù)群眾舉報,公安機關(guān)查獲吸毒窩點,并對吸毒人員作出社區(qū)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的,每次獎勵群眾人民幣1000元—1萬元,具體如下:

    (一)查獲3人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二)查獲3人以上5人以下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三)查獲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獎勵人民幣3000元;

    (四)查獲10人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五)查獲吸毒人員眾多、案件影響重大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第六條根據(jù)群眾舉報,公安機關(guān)因涉毒問題查封歌舞娛樂場所、會所、賓館酒店等處所的,每查封1家,獎勵群眾人民幣5000元—3萬元;案件影響特別重大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

    第七條根據(jù)群眾舉報,公安機關(guān)查獲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每案獎勵群眾人民幣500元—1萬元,具體如下:

    (一)查獲100株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二)查獲1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三)查獲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四)查獲5000株以上1萬株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0元;

    (五)查獲1萬株以上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毒品”,是指海洛因和冰毒成品。其他毒品、毒品半成品、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易制毒化學品按照公安部有關(guān)毒品折算標準換算成海洛因進行獎勵。

    第九條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guān)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不認真核實查處的;

    (二)偽造舉報材料,冒領(lǐng)舉報獎金的;

    (三)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四)工作失職或泄密的。

    第十條公安、檢察、法院、司法、國家安全、武警、軍隊、海關(guān)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活動中知悉的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情況或線索,通過他人以舉報的方式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獲取獎勵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guān)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實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發(fā)他人毒品犯罪事實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線索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二條各級公安機關(guān)必須設立舉報受理機構(gòu),對外公布舉報方式和舉報電話。

    第十三條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通知后6個月內(nèi)領(lǐng)取獎金,逾期不領(lǐng)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本辦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數(shù)。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由省禁毒委員會印發(fā)的《甘肅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獎勵暫行辦法》(甘禁毒〔2005〕9號)廢止。

    《甘肅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保證《甘肅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的順利實施,特制定本細則。

    一、《獎勵辦法》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公安機關(guān)具體承辦。

    二、同一毒品違法犯罪被多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guān)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如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毒品違法犯罪確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獎勵。

    三、獎勵經(jīng)費從各級禁毒經(jīng)費中列支,分級承擔。具體如下:

    (一)縣(市、區(qū))受理的,獎勵經(jīng)費由省、市(州)和縣(市、區(qū))按5:2:3承擔;市(州)受理的,獎勵經(jīng)費由省和市(州)按5:5承擔;省上受理的,獎勵經(jīng)費全部由省上承擔。

    (二)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案件,能夠破獲案件或?qū)Ψ欠ǚN植毒品原植物人員做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決定,獎勵經(jīng)費按照(一)的標準分級承擔;不能破獲案件或不能對非法種植人員做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決定的,獎勵經(jīng)費由受理部門本級禁毒經(jīng)費承擔。

    四、對舉報人的獎勵,由受理舉報線索的公安機關(guān)填寫《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審批表》,報同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禁毒委員會主任或禁毒委員會主任授權(quán)的副主任審批,由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支付獎勵經(jīng)費。由省上和市(州)承擔獎勵經(jīng)費的,要逐級上報審批,分級撥付。

    《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審批表》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統(tǒng)一制作,公安機關(guān)作為機密件保管。

    五、舉報人領(lǐng)取獎金,應當在《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上簽名,并注明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及填發(fā)單位。

    《毒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付款專用憑證》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統(tǒng)一制作,公安機關(guān)作為機密件保管。

    六、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guān)領(lǐng)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可寫出委托書委托他人代領(lǐng);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開戶銀行賬號,由公安機關(guān)將獎金劃入指定賬號。

    七、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guān)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舉報獎勵的審批和通知工作。

    八、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guān)應指定專人負責舉報獎勵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舉報情況公開或泄露,確保舉報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

    九、各級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公安機關(guān)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媒體向社會宣傳《獎勵辦法》。

    甘肅省毒品違法犯罪舉報電話

    單位                     舉報電話

    省禁毒辦  0931-5156273  0931-5156271  0931-5156257

    蘭州          0931-5168785 0931-5167500

    天水         0938-8886217

    白銀         0943-5938216

    金昌        0935-5835060    0935-5835061

    嘉峪關(guān)     0937-5906645    110

    酒泉       0937-5926215   0937-5926216

    張掖      0936-5999149

    武威     0935-5821056

    定西     0932-5908103

    平?jīng)?nbsp;     0933-5961812

    慶陽      0934-5993209 110

    隴南     0939-5917034

    臨夏     0930-5920017    0930-5920155

    甘南    0941-5920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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