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39萬 蘭州市政公司原經理獲刑4年半
據每日甘肅網7月4日訊 (蘭州晨報記者董子彪) 7月1日蘭州中院公布蘭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原經理巴某某職務犯罪案終審判決,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巴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2013年6月、8月,巴某某在任蘭州市政施工有限公司經理期間,先后兩次以白銀項目咨詢費及白銀項目業務信息費名義,從該公司會計丁某某保管的賬外資金中支取現金共計12萬元,巴某某將其中的8.95萬元個人侵吞。2014年1月,巴某某在任職期間,指使會計丁某某用材料供應商多開的發票做賬,從該公司財務大賬中套取現金25萬元,被告人巴某某將其中的17.05萬元個人侵吞。
2014年春節前,蘭州某水泥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向巴某某行賄3萬元;2014年1月,蘭州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向巴某某行賄5萬;2014年9月,吳忠市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某向巴某某行賄存有5萬元現金的銀行卡一張。
七里河區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巴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且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受賄罪,遂數罪并罰判處巴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巴某某提出上訴。蘭州中院終審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但依據修訂后的刑法及上訴人認罪態度,根據罪刑法定及從舊兼從輕原則,應對原判處的刑罰依法予以改判。據此,法院判決維持原審法院對巴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判決巴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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