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停車場修哪咋收費看過來就知道
《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國甘肅網12月16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郭秀睿) 停車位找不到,這是個老大難問題,怎么解決?政府部門一直在想辦法。昨日,記者從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獲悉,為了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管理,規范停車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暢通,蘭州市政府出臺了《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政策篇
●停車場劃分為三種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公共停車場,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建設工程配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區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設工程配建專用停車場、建筑區劃內共有部位施劃的停車泊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設置的機動車停放場地,包括免費停車泊位和收費停車泊位。
●嚴保綠線四類地區需改擴補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綠化用地,應當予以嚴格保護,不得進行經營性開發,不得擅自改變綠線性質。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當在改建、擴建的同時補建:
1.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2.學校、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醫院、旅游景點、商務辦公樓等公共場所;3.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大(中)型經營性場所;4.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設小區共有車位需業主同意
大型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建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既有住宅區域內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不能滿足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設業主共有的停車位。
●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停車場
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沿街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停車場進行自行管理,若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確需劃設停車位的,屬于業主共有的開放式場地,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向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的統一劃設臨時停車場;屬于非業主所有的開放式場地,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意見,經蘭州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劃設為臨時停車場。
●組織建設城市區域停車誘導系統
鼓勵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及個人依法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對外開放并取得相應收益。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按規定給予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蘭州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城市區域停車誘導系統,指導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通信技術提高停車設施利用率。機動車停車場經營者、管理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建停車誘導子系統,并將其停車信息納入本區域停車誘導系統。
●有意經營停車場的怎么辦
據了解,從事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經營者基本信息;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及紅線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消防驗收合格證明;停車場設施清單和交通組織圖,包括出入口、標志標線、停車泊位設置等內容;經營服務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運營維護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撕票的司機可拒付停車費
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殘疾人駕駛的專用車輛憑本人殘疾證在公共停車場免收停車費。
●下列區域禁止施劃道路臨時停車泊位
(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二)人行道上設置停車泊位剩余寬度不足三米的;(三)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四)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五)距離能夠提供充足停車位的公共停車場三百米以內的;(六)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的路段;(七)學校、幼兒園、醫院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五十米范圍內的路段;(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
●不得利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收取費用
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停車時,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準停車型和標示的停車方向停放,并按停車實際占用的停車泊位數交納停車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不得利用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收取費用。
●設地樁、裝地鎖……這些行為要挨罰
對于擅自設立臨時停車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擅自將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的,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罰款。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未遵守相關規定的,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擅自停止經營的,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擅自設置、毀損、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標志和標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數量,每個泊位處一千元罰款。機動車駕駛人未遵守相關停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解讀篇
與2012年8月頒布實施的《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出臺的《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有哪些不同呢?對此,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負責人鐘銘云對新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主要有五個方面的變化:
新辦法有五大變化
變化1管理體制
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統一領導
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涉及多個部門,情況比較復雜,一些重大問題需要市政府協調解決。因此,《辦法》第四條規定“蘭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強對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統一領導,決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辦法》第五條規定“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組織實施,對本市停車場使用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其所屬的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受其委托,負責日常管理工作。”從而進一步明確了蘭州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職責權限,理順了蘭州市停車場管理體制。
變化2規劃與建設
未同步建設改擴建時補建停車場
《辦法》第八條對配建停車場明確規定“新建的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等,應當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城市公交樞紐、首末站、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貿或者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九條對四大類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要求在改建、擴建時補建停車場。第十一條規定“凡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通過完善新建、補建停車場和強化停車場規劃驗收的措施,解決配建不足及建設不規范問題。
變化3增加停車供給量
鼓勵設置臨時停車場
《辦法》規定了多項措施,以增加停車位供給,緩解當前市民“停車難”的突出矛盾。一是鼓勵設置臨時停車場,充分挖掘停車資源。《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于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也可以根據需要劃設臨時停車場,以滿足停車需求。二是鼓勵加大停車場建設力度,給予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第十五條規定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通過舊房改造、功能性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三是鼓勵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和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第二十四條規定有條件的單位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以將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
變化4經營管理
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一是針對以往停車場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市、縣(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第三十條規定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招標和拍賣確定經營者。從而將停車場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避免政府部門直接介入經營管理。二是為規范停車場管理秩序,《辦法》第十九條、二十條規定了停車場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三是針對財政和稅務兩種票據混用的問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統一了票據管理。
變化5經營停車場的備案
未履行備案義務罰款一萬元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相應的在第三十九條對未履行備案義務的經營者作了處一萬元罰款的規定。從而明確了應當備案停車場的范圍和不備案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政府全面掌握全市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情況,規范管理停車場提供了有力保證。
另外記者了解到,蘭州市道路臨時停車位也正在進行車位施劃和設置標牌中,其中有一部分為免費停車位。對于新的停車收費管理辦法,物價部門也正在制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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