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明年2月1日起實施
人行道不允許設置停車泊位
停車場不開發票,司機可拒付停車費
12月15日,蘭州晨報記者從蘭州市政府獲悉,日前,《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公布,《辦法》對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管理等做出明確規定,將從明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辦法》第五條規定,停車場的管理由市城管委移交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辦法》看點
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公室15日就該辦法解讀分析時指出,與2012年8月頒布實施的《蘭州市機動車停車場規劃建設和管理暫行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變化。
1.停車場的管理由市城管委移交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2.通過完善新建、補建停車場和強化停車場規劃驗收措施解決配建不足及建設不規范問題
3.人行道將不允許設置泊位
4.停車場進行統一招標,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5.從事公共停車場經營的,應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小區停車場管理
新建小區應當配建停車場
《辦法》明確,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區等,應按照停車場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城市公交樞紐、首末站、城市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城市出入口、大中型商貿或者公共活動場所,應當規劃建設公共停車場。
《辦法》還通過完善新建、補建停車場和強化停車場規劃驗收的措施,解決配建不足及建設不規范問題。其中,第九條規定,對四大類公共建筑未按照配建標準和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停車場的,要求在改建、擴建時補建停車場。第十一條規定:凡不符合規劃、不滿足配建標準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通過竣工驗收。
既有住宅區域內車位業主優先
《辦法》規定,既有住宅區域內的車庫、車位,應當優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不能滿足需要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道路通行的前提下,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可以在小區內空置場地、道路劃設業主共有的停車位。
未經蘭州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停車場挪作他用,不得變更規劃確定的停車位,不得改變公共停車場為社會車輛提供停放的用途。已經改變用途的,應當自行恢復。
停車場經營
鼓勵社會資本投建公共停車場
《辦法》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綜合利用地下空間等資源建設公共停車場;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的停車設施;鼓勵通過舊房改造等方式新增公共停車場。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的,按規定給予公共停車場建設優惠。針對以往停車場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市、縣(區)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第三十條規定,對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應當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過招標和拍賣確定經營者。停車場應按照“先到先使用”的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停車泊位確定給任何單位和個人固定使用。
停車場設置
人行道不允許設置停車泊位
《辦法》規定了多項措施,以增加停車位供給,緩解當前市民“停車難”的突出矛盾。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于城市道路規劃紅線外與建筑物外緣之間的開放式場地,也可以根據需要劃設臨時停車場,以滿足停車需求。
新《辦法》同時明確,人行道將不允許設置泊位。《辦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后,將一律按照規定進行,對人行道上設置的泊位有序進行整改。城區設置的泊位將分為收費和免費兩種,具體工作交警部門正在規劃中。
停車場監管
經營者不開發票,駕駛人可拒付停車費
《辦法》明確,停車場收取停車費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拒付停車費。殘疾人駕駛的專用車輛憑本人殘疾證在公共停車場免收停車費。有條件的單位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求的情況下,可將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
從事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應向交警部門備案
《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從事公共停車場的經營,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四條規定“專用停車場向社會提供有償停車服務的,其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公共停車場的規定執行。”相應的在第三十九條對未履行備案義務的經營者做了處一萬元罰款的規定。從而明確了應當備案停車場的范圍和不備案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為政府全面掌握停車場的經營管理情況,規范管理停車場提供了有力保證。
據悉,此前的規定并沒有要求強制備案。需強調的是,只要是與公眾相關的停車場,對社會公眾提供有償服務的,不論是城區公共的還是小區內的停車位,都需要向交警部門備案。
違規處罰
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拒不拆除處5000以下罰款
《辦法》同時明確,對擅自將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的,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擅自停止經營的,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區域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影響機動車停放和行人通行的,由蘭州市公安機關交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記者 王釗 李升 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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