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認為國道沉陷致車禍死者家屬狀告公路段
法院認定因其不是事故主因和超訴期駁回
中國甘肅網12月20日訊 據蘭州晨報報道 (記者 李輝) 肇事司機劉某未能履行法院民事判決的金額賠償,受害者家屬又以事故路段路面凹陷、管理維護單位疏于管理為由,將蘭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告上法庭。12月19日記者獲悉,榆中縣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后認為,道路凹陷并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且起訴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依法駁回了受害者家屬的訴請。
2014年6月4日7時許,劉某駕車沿國道309線由南向北行駛至榆中縣金崖鎮路段處,因超速行駛,致使車輛失控,追尾撞到道路右側路邊停駛的三輪汽車貨箱右后角,致車上乘坐的李某受傷,經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認定,劉某在該事故中承擔全責,李某不擔責。在刑事審理階段,李某的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劉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2.4萬元,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確認被告人劉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附帶民事訴訟判令賠償經濟損失49.9萬元,由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在其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承擔1萬元,剩余48.9萬元由劉某承擔。判決后,李某的家屬及劉某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后因劉某僅支付李某的家屬部分經濟損失,李某的家屬遂以事發道路凹陷,被告蘭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疏于管理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榆中縣法院審理認為,李某的家屬主張蘭州公路管理局榆中公路管理段作為事故路段的管理維護單位,明知道路沉陷存在安全隱患時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對該路段疏于管理,又沒有設置危險標志,其失職行為是導致此次交通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事故認定書反映出道路凹陷并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且對其主張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故對該主張法院不予支持。此外,該案原告起訴超過了法律規定的1年訴訟時效期,且不具備時效中斷的事由。綜上所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