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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騙365名購房者6300多萬元甘肅正豐房地產案主犯被判無期

    原標題:詐騙365名購房者6300多萬元甘肅正豐房地產案主犯被判無期

     中國甘肅網12月24日訊 據西部商報報道 (記者 陳振峰 )昨日上午10時,備受關注的甘肅正豐房地產案在蘭州中院宣判: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張艷、王同錢、王濤、馬建平、杜恒、黃偉、王飛、朱天寶犯合同詐騙罪分領不同刑期。主犯程利敏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程利敏、云磊等主要案犯都當庭表示還要上訴。

    情節披露:公司運轉“拆東墻補西墻”

    在當天的庭審中,蘭州中院首次對外詳盡披露了該案情節。

    2009年9月,吳秉麟等人(均另案處理)在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注冊成立包頭市興麟商貿公司,2012年4月該公司名稱變更為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秉麟,該公司主要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同年6月,吳秉麟等人在寧夏銀川市注冊成立寧夏興麟房產營銷策劃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50萬元,法定代表人吳秉麟,經營范圍為房地產營銷策劃及信息咨詢服務、房屋銷售代理、房屋中介服務、二手房租賃信息咨詢服務。此后,吳秉麟等人在內蒙古、寧夏等地陸續開設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吳秉麟。2013年2月,吳秉麟等人為管理和控制全國各地的分公司,在寧夏銀川市成立管理機構,命名為“中國房地產經紀機構總部”(未注冊,以下簡稱“總部”),“總部”通過制定制度、下發文件等方式對所屬分公司發布指示,掌控各地分公司的業務培訓、財務收支、人事任免等事項。2013年3月吳秉麟在蘭州成立了甘肅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吳秉麟全額出資,被告人程利敏為掛名股東。同年7月19日該公司名稱變更為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豐公司),辦公地點由蘭州市七里河區西津西路188號蘭石商務中心變更為蘭州市七里河區西津東路581號金雨大廈六樓,系B類市場,店面40至80家之間,正豐公司成立后,陸續在蘭開設51家經營網點,5家未經工商登記,其中城關區26家、七里河區10家、安寧區11家、西固區4家。被告人程利敏負責經營該公司,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程利敏獲得正豐公司5%的股份,2014年6月,被告人程利敏升任甘肅區域總經理并繼續負責該公司,2014年6月被告人云磊負責經營該公司直至案發。

    正豐公司成立后,利用各經營網點,通過向購房客戶承諾能夠為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屋辦理房屋過戶及銀行按揭貸款,與買賣房屋雙方簽訂《房屋居間合同》或者《房屋買賣合同》,對部分要求貸款客戶提供偽造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合同專用章,虛假的《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個人購房貸款申請審批書》《蘭州銀行個人購房貸款申請審批書》,并虛假宣傳其公司有實力、與銀行有良好的業務關系、沒有房產證也能辦理按揭貸款等信息,騙取群眾信任,誘使購房者將定金和購房首付款通過現金、轉賬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吳秉麟或程利敏在蘭州辦理的個人銀行卡,并承諾55天內辦結過戶及銀行貸款手續。客戶交納首付款和定金后,該公司實際并未辦理相關業務,而是將客戶提交的材料封存,將購房者定金和購房首付款按照吳秉麟的要求,打入“總部”吳秉麟等個人銀行卡中,用于填補其他城市虧空(退還客戶定金和首付款)和拓展新公司;一部分款項因合同承諾時間到期,正豐公司先是以種種理由向購房者進行推諉,后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方式,將款項用于退還前期客戶的定金和購房首付款;剩余部分經“總部”同意,用于正豐公司購買物資、發放工資、公司營運等日常費用。

    受害統計:365名購房者6300多萬元房款無法返還

    經審計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豐公司收入僅為87.5465萬元,經營期內形成巨額虧損,公司日常費用支出幾乎全部由收取客戶的房款進行填補,公司收取客戶房款共計14085.99萬元,采取用新客戶所交購房款歸還老客戶的方式,歸還7760.07萬元。按《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規定,公司代收客戶的資金,應在銀行開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對該部分資金按規定進行專戶管理,公司在經營期內未按上述規定管理客戶資金,隨意將客戶資金用于公司日常經營開支,其中,經營期內虧損1899.75268萬元,購置固定資產246.457392萬元,總部占用資金4105.75萬元。截至案發,致使365名購房群眾共計6325.72萬元的房款無法返還。

    驚人內幕:“正豐系”層層皆知是騙局

    記者注意到,判決書明確指出,正豐系從總經理到業務主管皆知公司不能為群眾辦理無產權證房屋的過戶更名及銀行按揭貸款,但依然編造各類諾言欺騙群眾。

    以被告人程利敏為例,他先后任正豐公司總經理、甘肅區域經理,期間按照吳秉麟的要求,明知公司不能為群眾辦理無產權證房屋的過戶更名及銀行按揭貸款,仍然指使公司業務主管謊稱可以為購房客戶辦理無產權證房屋的過戶更名及銀行按揭貸款,并與購房群眾簽訂《房屋居間合同》或者《房屋買賣合同》,騙取購房群眾定金和購房首付款共計365人,數額6325.72萬元。

    而被告人王濤任正豐公司信貸部部長期間,明知公司不能為群眾辦理無產權證房屋的過戶更名及銀行按揭貸款,仍然縱容公司業務主管與購房群眾簽訂《房屋居間合同》或者《房屋買賣合同》。同時,為了取得群眾的信任,使用其保管的正豐公司偽造的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印章以及《中國銀行甘肅省分行個人購房貸款申請審批書》《蘭州銀行個人購房貸款申請審批書》,交由客戶填寫,并承諾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業務,騙取購房者的定金和購房首付款,任職期間共計騙取319名購房者定金及購房首付款5603.82萬元。就這樣,一環套一環,正豐系織就了驚人騙局。

    案發凍結扣押現金89萬多元

    案發后,公安機關依法凍結扣押現金89.818477萬元,扣押各類車輛84輛、辦公電腦209臺、電腦顯示器152臺、電話30部、打印機22臺、文件柜4個、復印機1臺、投影儀1臺、飲水機3臺、證書300個、筆記本700本、電腦鍵盤160個。

    法院

    判決

    一、被告人程利敏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被告人云磊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三、被告人張艷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四、被告人王同錢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八萬元;

    五、被告人王濤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七萬元;

    六、被告人馬建平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萬元;

    七、被告人杜恒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八、被告人黃偉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九、被告人王飛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萬元;

    十、被告人朱天寶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十一、查封、扣押在案的車輛、辦公用品等依法變現后與扣押的現金89.818477萬元,依法按比例發還受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按比例發還受害人。

    身份起底

    記者注意到,在這個龐大的騙局中,10名被告均為80、90后,出任高管的多來自內蒙古。涉案的業務主管則來自甘肅本土。

    被告人程利敏,男,漢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商都縣,大專文化,原系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甘肅區域總經理。

    被告人云磊,曾用名云江龍,男,漢族,1987年3月9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卓資縣,大專文化,原系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蘭州分部總經理。

    被告人張艷,女,漢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本科文化,原系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

    被告人王同錢,曾用名王同強,男,漢族,1985年2月11日出生于甘肅省靖遠縣,中專文化,原系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蘭州分部代理業務副總經理。

    被告人王濤,男,漢族,1992年3月18日出生于甘肅省蘭州市,高中文化,原系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信貸部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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