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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肅正豐房產案”一審宣判 首犯程利敏被判無期

    原標題:“甘肅正豐房產案”一審宣判首犯程利敏被判無期

    中國甘肅網12月26日訊 據甘肅經濟日報報道(記者 蘇葉 實習生 喇勇)12月23日,備受關注的“興麟系”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豐公司)高管程利敏、云磊等10人合同詐騙案在蘭州市中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首犯程利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余9名被告人均被判有期徒刑。2013年年初,在吳秉麟(另案處理)的指使下,被告人程利敏在蘭州策劃成立甘肅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同年7月19日,該公司名稱變更為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豐公司),陸續在蘭開設51家經營網點,5家未經工商登記。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張艷、王同錢、王濤、馬建平、杜恒、黃偉、王飛、朱天寶10名被告人分別是甘肅正豐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甘肅區域總經理、蘭州分部總經理、常務副總經理,蘭州分部代理業務副總經理、信貸部部長等管理人員。

    法院審理查明:正豐公司成立后,利用各經營網點,通過向購房客戶承諾能夠為經濟適用房、小產權房屋辦理房屋過戶及銀行按揭貸款,與買賣房屋雙方簽訂《房屋居間合同》或者《房屋買賣合同》,對部分要求貸款客戶提供偽造的銀行合同及專用章,騙取群眾信任,誘使購房者將訂金和購房首付款通過現金、轉賬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吳秉麟或程利敏在蘭州辦理的個人銀行卡,并承諾55天內辦結過戶及銀行貸款手續。

    客戶交納首付款和訂金后,該公司將購房者訂金和購房首付款按照吳秉麟的要求,打入“總部”吳秉麟等個人銀行卡中,用于填補虧空(退還客戶訂金和首付款)、拓展新公司和正豐公司日常營運費用等。

    經審計,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豐公司收入僅為87.5465萬元,經營期內形成巨額虧損,公司日常費用支出幾乎全部由收取客戶的房款進行填補,公司收取客戶房款共計14085.99萬元,采取用新客戶所交購房款歸還老客戶的方式,歸還7760.07萬元。

    據了解,按《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的規定,該公司代收客戶的資金,應在銀行開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對該部分資金按規定進行專戶管理,而該公司在經營期內未按上述規定管理客戶資金,隨意將客戶資金用于公司日常經營開支,截至案發,致使365名購房群眾共計6325.72萬元的房款無法返還。

    根據各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程利敏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云磊、張艷、王同錢14年、14年、12年有期徒刑;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濤、馬建平、杜恒、黃偉、王飛、朱天寶3年到10年不等有期徒刑。

    記者注意到,該案涉及的10名被告均為“85后”,年紀最大的第四被告王同錢生于1985年2月,年齡最小的第五被告王濤生于1992年。第一、二被告程利敏和云磊均出生于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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