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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榆中:證人接受詢問道出自己貪污 兩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

    原標題:證人接受詢問道出自己貪污

    兩被告人免于刑事處罰退賠贓款上繳國庫

    中國甘肅網1月6日訊 據蘭州晚報報道(記者 許沛潔)時任榆中和平鎮司法所副所長的被告人魏某,與時任司法助理員的錢某,根據文件要求編造虛假材料虛報安置人員9人申請補助經費。1月5日,記者從榆中縣法院獲悉,法院以貪污罪判處魏某、錢某,兩人均免于刑事處罰,退賠的贓款45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查明:2011年,榆中縣司法局根據《甘肅省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補助經費管理辦法(試行)》,安排各鄉鎮司法所實施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魏某與錢某根據文件要求編造虛假材料,虛報安置人員9人申請補助經費67500元。2012年12月,被告人錢某領取安置幫教補助經費45000元,將22500元給予為其提供虛假材料套取安置幫教經費的蘭州圣大防火裝飾材料廠、蘭州龍騰電信器材有限公司,自己分得12500元,被告人魏某分得10000元。2014年8月,榆中縣司法局財務人員通知和平司法所領取剩余22500元補助經費,因榆中縣司法局局長火某瀆職案案發而未去領取。

    另查明,火某瀆職一案,榆中縣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偵查。被告人錢某在火某瀆職一案中作為證人接受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魏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后二被告在偵查階段退賠贓款40000元,在審理階段退賠贓款5000元。

    榆中縣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某、魏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錢某有自首情節,魏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且二被告犯罪所得全部退回,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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