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打麻將“玩錢”算賭博嗎?
春節馬上就要到了,親朋好友聚在一起,免不了要打打麻將,斗斗“地主”娛樂一下。可目前,全市公安機關正在開展嚴打賭博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我國法律對于聚眾賭博是如何認定的?親友打麻將、打牌到底算不算聚眾賭博,會不會被公安機關處罰呢?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采訪了麥積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副大隊長田旭東。
法律如何認定聚眾賭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的;另外,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均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打麻將娛樂構成聚眾賭博嗎
市民在休閑娛樂的時候打麻將是一種正常的活動,但這也是有“底線”的。
田旭東說,根據《甘肅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94條規定,對賭博的處罰依據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那么,什么情形屬于賭資較大呢?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賭資較大:個人賭資500元以上的;在棋牌室內賭博,個人賭資1000元以上的;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個人賭資100元以上的;人均參賭金額500元以上,或者現場查獲共同賭資5000元以上且有證據證明參與賭博的。
此外,有下列“情節嚴重”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2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或者運營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設賭局的;個人賭資在10000元以下,或者單次下注額500元以下的;糾集、組織不特定人員賭博,賭資較大的。除此之外,教唆、誘騙、脅迫或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個人賭資在10000元以上,或者單次下注額500元以上的;因賭博引發其他行政、刑事案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安機關將對其處12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賭博和娛樂活動咋區分
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以休閑消遣為目的。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家庭成員、親朋好友間進行。還有就是看是否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而群眾娛樂不存在從中抽頭獲利;看彩頭量的多少,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消費水平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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