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資質”請注意!
不小心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 裴婷婷
秦州區一男子借用某公司施工資質,并以某公司名義承包工程,與第三方達成口頭供貨協議。誰知,收了材料卻長達幾年都拒付貨款。供貨商無奈將男子與該公司都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剩余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最終,法院判決男子如數還款,某公司對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案情回放
劉某代表某公司以公司名義與一建筑公司簽訂了外墻保溫工程合同書,約定由某公司承攬大樓的外墻保溫工程,該工程實際由劉某負責施工,由某公司進行管理。
某保溫材料經營部與劉某達成口頭協議,約定劉某從該處購買擠塑板、網格布等保溫防水材料,由某保溫材料經營部先供貨后統一進行結算。某保溫材料經營部依約將劉某所購材料送至劉某施工的工地,涉及材料款108659元,劉某向某保溫材料經營部支付貨款4萬元,剩余68659元未支付,劉某與某公司都拒絕支付剩余款貨。
劉某表示,某保溫材料經營部提供的貨物均用于某公司承攬的工地,錢物來往均由某公司負責,故應由該公司承擔支付貨款的義務。某公司則表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公司與某保溫材料經營部沒有形成買賣關系,銷售清單上的簽字人員并不是公司員工,亦沒有委托關系,且某保溫材料經營部提交的證據也無法證實貨物用于公司的工地,故某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秦州區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劉某逾期未向某保溫材料經營部支付貨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某保溫材料經營部有權以買受人違約為由向劉某主張賠償逾期付款的損失。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三)》的規定,判決劉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某保溫材料經營部貨款68659元,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15974余元。由某公司對上述貨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法官說法
秦州區人民法院 張 楠
本案中,劉某與某保溫材料經營部達成口頭協議,某保溫材料經營部與劉某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劉某應履行向其支付貨款的合同義務。劉某以某公司名義施工,并接受某公司管理,雙方形成掛靠關系。在掛靠關系中,掛靠方使用了被掛靠方的經營資格和憑證進行活動,由此發生的債權債務由掛靠方和被掛靠方承擔連帶責任,故某公司應對劉某的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對剩余貨款68659元,某保溫材料經營部要求劉某支付2013年11月至付清貨款時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共計21198.6元。由于劉某違約期間,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進行了調整,故對于違約金應分段計算:2013年11月24日至2015年10月24日,以年利率6.15%計算,即8093.23元;2015年10月24日至2018年3月24日,以年利率4.75%計算,即7881.53元,以上共計違約金15974余元。
合法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對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保護也要提高意識,在買賣合同初期,即應做到明確雙方責任與義務,避免各種糾紛的發生。而對于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某公司而言,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為賺取收益給他人借用本公司資質進行施工,對外施工活動也是以公司名義進行,就會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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