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保國家談判抗癌藥品支付標準
14種藥品將按新標準執行
省人社廳近日下發通知,自10月1日起,我省調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談判抗癌藥品醫保支付標準。各地在9月30日24時更新信息系統數據,確保群眾看病就醫不受影響。
通知指出,已納入《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藥品目錄(2017版)》的硼替佐米等14種國家談判藥品,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部按國家醫保局醫保辦發〔2018〕4號文件規定的新醫保支付標準執行。相關生產企業要在9月30日前主動向省藥品集中采購部門提出調價申請,逾時未按要求進行價格調整的藥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將暫停醫保基金支付。
通知要求,各地在2018年9月30日24時按照國家醫保局醫保辦發〔2018〕4號文件規定的支付標準更新信息系統數據,各市州經辦機構要及時與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銜接,確保群眾看病就醫不受影響。省直、金昌、天水、酒泉、甘南、嘉峪關、平涼、武威、甘肅礦區等8個使用省集中“五險合一”信息系統的地區,由省廳直接更新;蘭州、定西、張掖、臨夏、慶陽、白銀、隴南7個自建系統和甘肅電力、蘭州鐵路社保中心按通知內容自行更新。
通知強調,各地要高度重視談判藥品的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醫保支付相關政策,加強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力度,杜絕醫院買不到、藥店也買不到藥品等政策執行不到位問題發生,確保患者能用上質量更高、價格更低的藥品,切實減輕患者經濟負擔。(記者趙萬山)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