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組部、人社部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工作的基本原則、條件種類、權限程序、實施要求等作出規定。其中,明確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所需經費,不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規定中,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事業為上、突出業績貢獻,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程序,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堅持定期獎勵與及時獎勵相結合、以定期獎勵為主,致力于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體現了時代性、導向性、實效性。
規定明確了獎勵條件,并對嘉獎、記功、記大功、授予稱號等獎勵種類作了細化表述,增強了獎勵工作的針對性操作性。規定指出,可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定期獎勵和及時獎勵。
定期獎勵,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獎勵具體時間由獎勵決定單位根據行業實際、工作特點等確定,可以結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進行。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由獎勵決定單位結合事業單位數量、人員規模、職責任務、工作績效等因素統籌確定。給予工作人員嘉獎、記功,一般分別不超過工作人員總數的20%、2%,事業單位整體表現突出的,其工作人員嘉獎比例一般不超過25%。
定期獎勵的比例(名額)應當向基層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傾斜,向一線工作人員傾斜。縣(市、區、旗)級以下事業單位的獎勵比例(名額)可以根據實際在本縣(市、區、旗)范圍內統籌使用。
對在應對重大突發事件、完成重大專項工作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集體,應當及時給予獎勵。及時獎勵情況可以作為定期獎勵的重要參考。
規定還明確,對獲得嘉獎、記功、記大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一次性獎金。獲獎人員所在地區或者單位經批準可以追加其他物質獎勵。經批準的獎勵所需經費,通過相關單位現有經費渠道解決,不計入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額。
此外,規定中堅持把監督貫穿獎勵實施全過程,強調嚴格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紀律,在審批時,要根據需要組織評選或聽取業內專家、服務對象等有關方面意見,應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從制度上防止“帶病獎勵”;對違反規定獲得或實施獎勵的,要按程序撤銷獎勵,追究責任,作出處理。
(原標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獲獎勵將給予一次性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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