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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高速兩巨貪受賄均超1.7億元,二審緣何由死刑改判無期

    原標題:湖南高速兩巨貪受賄均超1.7億元,二審緣何由死刑改判無期

    “單筆受賄近億元”、“受賄金額均超1.7億”、“同一案件中的兩巨貪一審均被判死刑”,被稱為湖南史上涉案金額最高的湖南高速公路腐敗窩案之彭曙(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理)、胡浩龍(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理)案,在一審判決近4年后,近日等來了二審判決。

    此前一審中罕見的“貪腐案中一案兩人同獲死刑”的判決結果,在二審得以逆轉: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二審對彭曙、胡浩龍從一審的死刑判決,改判無期徒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二審判決書獲悉,二審對兩人受賄金額的認定與一審差異不大,均認定兩人受賄金額超1.7億元,均觸犯受賄、貪污、泄露內幕信息三罪。

    值得注意的是,該案從案發至今長達8年,其間,我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對貪污、受賄的量刑標準作出了重大調整。判決書顯示,二審法院對兩人量刑改變理由有:構成自首、立功,以及根據修改后的法律依法調整。

    法律界相關知情人士向澎湃新聞介紹說,“二審將死刑改判無期,并非減刑,因為二審本身就包括了對上訴人上訴理由的認定,以及一審法院量刑是否合理的審查。”

    三宗罪演繹貪腐“哥倆好”,單筆受賄9236萬元

    湖南高院二審查明,湖南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是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合署辦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歸口湖南省交通廳管理。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上訴人彭曙、胡浩龍分別利用擔任湖南高速公路建設開發總公司成立的全資國企湖南高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房)、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投)、湖南省高廣投資有限公司、醴茶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的職務便利,非法單獨、共同或者伙同上訴人彭江林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其中,彭曙為主13次收受1.74億余元,單獨2次收受504萬元,共計受賄1.79億余元,個人實得8564萬元;胡浩龍為主12次收受1.69億余元,參與1次收受500萬元,單獨1次收受30萬元、港幣10萬元,共計1.74億余元、港幣10萬元,個人實得8090萬元、港幣10萬元。彭江林參與4次共計收受3483萬余元,個人分得1238萬元,實際占有1621萬余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審法院與一審法院認定的彭、胡受賄金額(分別為1.88億元、1.70億元)相比,金額上相差并不很大,其中,二審對兩人索賄600萬元沒有認定。原一審認定彭曙、胡浩龍兩人單筆受賄金額最大的為9736萬元,二審認定為9236萬元。

    2016年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審開庭時,對于“單筆受賄近億元”的指控是否構成受賄,曾是庭審的辯論焦點。出庭檢察員稱,這近億資金的輾轉騰挪系彭、胡二人以“借款”、“投資款”的形式掩蓋受賄犯罪的實質,應以受賄罪論處。彭曙、胡浩龍及其辯護人則稱不是受賄,而是兩人與陳平公司之間正常的投資、拆借等經濟往來。

    二審法院查明,信遠智邦集團由信遠和智邦兩家公司出資成立,擁有長沙苗圃702畝土地的開發使用權。2007年6月3日,高廣投、高廣房以4.2億購買了信遠智邦集團。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訂立合同,以原價1.68億回購40%股份,但后來僅支付1500萬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據項目拆遷進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億收購智邦公司此前回購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權款等應付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獲利2.2億余元。

    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平為感謝彭曙、胡浩龍,將利潤的一半約1億元作為好處費送給兩人。2009年3、4月間,彭、胡兩人以成立湖南省濰邦實業有限公司為由,以出資入股的名義,從陳平的智邦集團拿走4900萬元。隨后又以借款名義,向陳平要3800萬元,為掩蓋受賄事實,還支付了63萬元利息。

    在覺得仍不夠“安全、隱秘”的情況下,上述全部資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陳平的美世界房地產公司,以1.33億元收購了彭曙、胡浩龍控制的尚達公司所持雙灣國際項目30%股權。而尚達公司在2007年8月僅以3000萬元獲得美世界投資公司30%的股份。

    二審法院認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陳平的公司間隨后又經過了多次往來,經反復走賬以及財務處理,最終彭、胡二人實際收取智邦集團好處費9236萬元。

    二審還查明,彭曙、胡浩龍在高廣房公司參股龍陽公司修建龍陽公路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伙同龍陽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暉侵占高廣房公司股份,非法侵占公共財物3500萬元,犯貪污罪。

    此外,法院還查明,2009年高廣投公司收購重組北京賽迪傳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時,彭、胡兩人單獨或共同向多人泄露內幕信息,使李靈芝、魏原、黃志軍等人在內幕信息敏感期間內買賣賽迪傳媒股票271萬余股,交易成功額累計2527萬余元,產生非法賬面收益380萬余元,彭曙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胡浩龍構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新華社曾刊文稱,彭曙、胡浩龍兩人基本同時期在交通系統搭檔任職,且住在同一個小區同一棟樓,多次受賄都是兩人“共同完成”,聯手受賄是該案的一大特點。從2002年任職到2010年案發,彭、胡兩人上演了受賄“二人轉”和“哥倆好”,背地里被稱為“彭鼠”“胡耗龍”,金錢鑄就的“兄弟”情意令人驚訝,貪腐情形令人咋舌。

    二審:有坦白、有自首、有重大立功

    2016年11月,彭曙、胡浩龍及同案彭江林、張暉4人貪腐案二審開庭審理。澎湃新聞在庭審中注意到,出庭檢察員當庭提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并建議駁回上述4名上訴人的上訴,全案維持原判。

    澎湃新聞梳理二審判決書,發現二審法院對于彭曙、胡浩龍兩人及其辯護人的大部分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予以駁回,但對其中三點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予以認定:

    一、彭曙、胡浩龍在總額超1.7億元的受賄中,沒有索賄600萬元,并主動供認收受王祈生、張友生、覃赤兵、甘立勤、彭江林等人錢物的事實,構成坦白。

    二、在彭曙、胡浩龍與張暉共同貪污3500萬元的事實中,二審法院認為該貪污事實系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認定彭曙對該犯罪構成自首。

    三、彭曙到案后檢舉、揭發了湖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鄒和平,湖南省交通廳原黨組成員、省高管局原局長馮偉林,湖南高速和順物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醴茶公司原黨委書記、經理曾偉受賄、貪污的事實,二審經查證屬實,認定構成重大立功。

    湖南交通系統系列腐敗案因涉案官員級別之高、人數之多,曾引起廣泛關注。據中國紀檢監察報2014年11月報道,經湖南省紀委調查,湖南交通系統系列腐敗案涉案人員27人,包括省交通廳的黨組書記、副廳長陳明憲,以及副廳長鄒和平、副廳長李曉希等4名廳級干部和16名處級干部。

    報道稱,由于陳明憲、馮偉林、鄒和平、李曉希等人紛紛插手高速公路建設,常常出現同一個工程項目幾個人都打招呼的情況,甚至鬧出因分配不均領導之間互相告狀的鬧劇。為了利益“均衡”,馮偉林當上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長后,經常出面協調利益之爭。為了不鬧出“大事”,馮偉林特意召集項目經理“約法三章”:一是如果上面領導打了招呼的,不要以我的招呼為主;二是同一個標段有幾個領導打招呼的,項目經理自己去協調好;三是至少每條路有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的標段不是打招呼中標的。

    公開報道顯示,2014年6月、8月,馮偉林、鄒和平先后因受賄罪被一審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二審時,馮偉林和鄒和平均被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2015年8月,涉案6000余萬元的陳明憲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死緩。二審時,陳明憲改判為無期徒刑。2015年12月,李曉希因受賄罪被二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一審判決近4年后,二審將兩人由死刑改無期

    自2010年9月27日彭曙、胡浩龍兩人被刑拘,該起貪腐窩案已在司法流程中走過8個年頭。期間,刑法進行了修改,相關司法解釋及量刑政策陸續出臺。

    2015年1月9日,湖南婁底中院在一審判詞中稱,彭曙、胡浩龍兩人“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兩人雖如實供述了受賄犯罪事實,但不能對受賄犯罪從輕處罰,對兩人的受賄犯罪應當判處死刑。

    婁底中院此前的一審判決具體是:彭、胡兩人均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財產;均犯貪污罪,判處彭曙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0萬元,判處胡浩龍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彭曙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0萬元,胡浩龍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400萬元。兩人扣押在案的贓款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予以沒收。

    同一起貪腐案件判處兩名同案犯死刑,在司法史上實屬罕見,并引發廣泛關注。一審判決后,彭、胡及同案的彭江林、張暉均不服上訴。在一審判決1年9個月后,2016年11月2日,該案二審開庭。

    再兩年后,2018年12月12日,湖南高院維持了婁底中院對彭曙、胡浩龍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的判決和兩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部分以及對贓款處理部分的判決;改判兩人受賄罪量刑,由死刑改判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改判兩人的貪污罪,彭曙為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300萬元,胡浩龍為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400萬元。對兩人合并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湖南高院認為,對于彭曙、胡浩龍貪污罪的量刑,“考慮到二審時立法機關對貪污罪的刑罰進行了修改,且彭曙具有自首情節,胡浩龍系坦白”,遂二審判決予以調整。

    判決書顯示,審理過程中,該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

    案發至今已8年,貪腐犯罪量刑標準已作重大調整

    澎湃新聞注意到,《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簡稱《刑九》)于2015年11月1日實施,貪污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再唯“數額論”,而是“數額”與“情節”并重,即表述為“數額較大或有較重情節;數額巨大或有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有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據經濟觀察網1月2日報道,多名知情人士稱,《刑九》實施次日,最高法曾出臺《關于重大貪污受賄犯罪案件量刑意見》,對于貪污受賄金額特別高的官員,如何量刑,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該量刑意見規定: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的,一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并認罪悔罪,或者本意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的多個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并認罪悔罪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貪污、受賄數額一億元以上,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2016年1月22日,時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刑罰適用寬緩化、刑罰執行嚴格化,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體現,根據《刑九》和《量刑意見》,對貪污受賄犯罪,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依法從寬處罰,同時增加有關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等規定。孟建柱同時強調,要嚴格控制貪污受賄犯罪減刑次數和幅度。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貪污、受賄的數額較大標準為3萬元至20萬元;數額巨大為20萬元至300萬元;特別巨大為300萬元以上。

    據《法制日報》報道,2018年3月,涉案金額11.7億的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中生一審被判處死刑,這是十八大以來唯一因腐敗問題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例。刑法學權威高銘暄教授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刑九》對與貪腐賄賂犯罪采取“數額+情節”的定罪量刑標準。盡管張中星受賄達10億之巨,但這不是其判處死刑的唯一原因,該案的判決還綜合考慮了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社會影響以及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因此,張中生的判決不意味著今后的貪污受賄犯罪只有達到了10億余元這一量級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于極個別尚未達到10億元,但犯罪情節、社會影響、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等方面超過了張中行案的,仍不排除對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可能。

    湖南高院的二審判書顯示,湖南高院依據修改后的法律,綜合考慮彭曙、胡浩龍的犯罪情節,對其受賄罪、貪污罪的量刑予以調整;對其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予以維持。

    澎湃新聞注意到,湖南高院對彭曙、胡浩龍的犯罪表述為,“犯罪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二人共同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惡劣。”判決書全文沒有“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等表述。

    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紹,根據現行刑法,本案中的坦白、自首、立功認定,均屬于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對于被二審法院認定在共同受賄中作用地位與彭曙相當、均屬主犯的胡浩龍,雖無自首、立功的情節,但二審法院認為,“胡浩龍認罪態度好,積極配合追贓。”

    “《刑九》出臺顯然對兩人的量刑有利。兩人犯罪時的法律更嚴苛,但根據刑法理論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追責時的法律比犯罪時的法律更輕的,就應適用更輕的法律,二審法院正是結合相關從輕、減輕情節,依據修改后的法律作出了對二被告人更有利的判決。”上述法律界知情人士介紹說。

    【四名同案犯簡介及一、二審判決結果對照】

    被告人、上訴人彭曙:

    1965年8月生,曾擔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經理、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湖南高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醴茶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經理等職務。

    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0萬元;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合并原判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300萬元的刑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上訴人胡浩龍:

    1963 年 3 月出生,曾擔任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副經理、房產開發部經理, 湖南省高廣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湖南高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常務副經理等職務。

    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40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二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合并原判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的刑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被告人、上訴人彭江林:

    1965 年 6 月生,湖南景天建材商貿有限公司、湖南遠東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湖南雷賽特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長沙帕格斯熱能設備有限公司、湖南卓天科技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

    一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0萬元。

    二審判決: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被告人、上訴人張暉:

    1969年3月出生,海南湘暉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原張家界市龍陽公路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一審判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20萬元。

    二審判決: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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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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