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18年消費維權十大案例
消費者購買商鋪未果
又遭開發商強買強賣
【案情簡介】2018年5月,消費者宋先生認購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商鋪,對方承諾只要付清百分之五十的款項,剩余的百分之五十由公司幫其辦理按揭貸款。宋先生簽訂認購書、交納14萬元定金之后,該公司銷售人員百般搪塞后說辦不下來貸款。并告知宋某其認購的商鋪已出售,如果不購買住宅,14萬元定金不退。經查證,房地產公司一直未退還宋某定金。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二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市消協調解,該房產公司退還宋某14萬元定金。
【案例評析】本案中,在消費者交納定金后,開發商未兌現承諾為其聯系貸款,并在雙方沒有解除《認購書》的情況下,把已被認購的商鋪未經當事人同意二次銷售,附加強買強賣條件才能退定金,純屬霸王條款!在此提醒消費者:在自身利益受損時,要拿起法律武器,通過正確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新買的羽絨服“出絨”
商家不退不換被投訴
【案情簡介】2018年1月,消費者楊某在麥積區某專賣店購買了一件羽絨服,拿回去后發現有“出絨”現象,因懷疑質量有問題,向商家索要檢驗報告并要求更換,商家不提供檢驗報告,也不愿更換。經查證,本產品有質量檢驗報告,衣服質量沒有問題。
【處理結果】經麥積區消費者協會人員調解,商家同意為消費者更換一件同款羽絨服。
【案例評析】依據《消法》第四十八條第八項規定,本案消費者要求對“經營者提供商品”進行“更換”,商家“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營者進貨把關不嚴格
銷售不合格木工板受處罰
【案情簡介】2018年8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麥積區建材市場銷售的木工板進行質量抽樣檢驗。經抽檢,當事人李某銷售的“綠板爾”某型號、“桂河”某型號規格木工板甲醛釋放量不符合標準要求;“鵬鴻”某型號木工板浸漬剝離性能不符合標準要求,判該批商品不合格。
【處理結果】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案例的工業產品”的規定,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五十條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3400.00元,并處以罰款2335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當事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的要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推銷殷勤退貨難
老年人消費被“套路”
【案情簡介】2018年1月22日,天水市秦州區某電子產品經營部搞“體驗”促銷活動,趙女士付12900元購買了一臺麗福健多功能理療儀。趙女士交錢后未取走商品,回家與子女協商,因子女不贊成購買,要求商家退還貨款。該經營部認為他們為趙女士提供了“體驗”服務并講解了該產品的功能,拒不退款。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消協調解,經營者退還趙女士全款。
【案例評析】針對老年人的保健品推銷套路層出不窮,本案中,趙女士受商家優惠誘惑,沖動盲目消費。建議老年人感覺身體不適,去正規醫院就診檢查,防止陷入保健誤區;在選購大宗商品時,一定要與家人協商,或由成年子女陪同。
涉嫌不合格產品待檢驗
以次充好銷售被處罰
【案情簡介】2018年5月,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張某經營的管材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印有標識“X”牌的聚氯乙烯PVC排水管材1000根,管材本身及包裝均未標注廠名、廠址、產品規格和生產日期。經執法人員現場抽樣檢驗,上述管材中壁厚、拉伸屈服強度不符合標準要求。在向張某送達《產品質量檢驗結果告知書》時,發現張某將上述不合格排水管材銷售了400根。
【處理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三十二條、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張某停止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銷售行為,沒收剩余不合格管材,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并處以罰款17500元。
【案例評析】本案張某行為屬于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銷售行為。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責令其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酒店加工銷售
違規預包裝食品被查處
【案情簡介】2018年9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某酒店后廚內放有無進出口檢疫證明的“全意”牌網皮薄餅26袋,無生產日期的“泰國”蝦仁2袋,無生產日期、生產廠家的銀魚5袋。經查證,該酒店存在涉嫌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沒收涉嫌違法的食品,并處以罰款7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酒店暗中加工銷售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消費者很難察覺。食品源頭監管一向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絕不姑息、絕不手軟,對食品安全做到零容忍!
駕校半途關門
不退學費違法
【案情簡介】2018年4月,秦州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市民李先生投訴,稱其在我市某駕校接受汽車駕駛培訓服務過程中,該駕校突然關門且不再經營,李某多次聯系該駕校要求退還學費未果。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規定,駕校向李某提供的培訓“服務存在缺陷”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經現場調解,該駕校退還消費者李先生學費3000元。
【案例評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第(七)項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規定,本案中的駕校應該如數返還消費者所交納的費用。建議消費者在消費時,一定要簽訂正式的服務合同、保留繳費等相關票據,防止權益受到侵害、避免經濟損失。
無視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規定
擅自生產銷售被處罰
【案情簡介】2018年3月,天水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時發現A公司成品庫內存成品中空鋼化玻璃10片,查獲《A玻璃有限公司流程卡》2份,流程卡上面蓋有“出庫”字樣。經查明,A公司在CCC強制性認證暫停期間出廠、銷售建筑用鋼化玻璃、中空玻璃,屬未經CCC強制性認證擅自出廠、銷售。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責令A公司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972.25元,并處以罰款50000元。
【案例評析】A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八條“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的規定,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自認證證書注銷、撤銷之日起或者認證證書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不得繼續出廠、銷售”的規定。
藥店購銷渠道不正
沒收藥品和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情簡介】2018年3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舉報對某藥品連鎖企業的藥品購進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發現標示“沈陽福寧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克霉唑陰道泡騰片222盒。經查證,自2015年開始,該藥品連鎖企業從羅某某處購進上述泡騰片等三種藥品,羅某某假冒天水某藥品批發企業名義,提供虛假票據和銷售清單,并無該藥品企業法人委托書,也無任何稅務發票。
【處理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七十九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責令該藥品連鎖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克霉唑陰道泡騰片222盒及2015年以來的違法所得63746.00元,并處以罰款138592.00元。
【案例評析】藥品關系民生。本案中藥品連鎖企業違法購藥的行為,既侵犯了公共藥品安全,也構成消費欺詐。此類行為屬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管的重點,執法部門將通過嚴格執法震懾類似不法行為,不斷規范醫藥行業秩序。
商品房消防通道“下降”一層
開發商隱瞞實情“消費欺騙”
【案情簡介】2018年6月,消費者王女士在麥積區某小區購買12樓的商品房一套,在簽定購買協議時,商家承諾消防通道在13樓和14之間(有照片證明),入住后發現消防通道在12樓。消費者提出商家退還部分房款,開發商拒絕退還。
【處理結果】經麥積區消費者協會調解,開發商為消費者退還18000元購房款,免除兩個月的物業費330元。
【案例評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應該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商品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本案開發商不但未明示消防通道的確切位置,還有意隱瞞消費者,純屬消費欺騙。在此提醒購房者:涉及房屋的關鍵要素一定要問清楚并固定好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維權時有據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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