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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待遇和晉升!中央發(fā)文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

    原標題:事關待遇和晉升!中央發(fā)文推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

    天之水網據中新網客戶端北京3月28日電(記者 張尼)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規(guī)定》,對公務員職級確定與升降、職級與待遇等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

    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

    今次印發(fā)的《規(guī)定》提出,公務員晉升職級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此外,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降低職級。

    資料圖 黃威銘 攝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序列有哪些?

    根據《規(guī)定》,公務員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xiāng)科級正職、鄉(xiāng)科級副職。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yè)技術類、行政執(zhí)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guī)定。

    公務員職級如何設置?

    根據此次公布的《規(guī)定》,中央機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機關設置一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qū)領導班子設置一級、二級巡視員。

    此外,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qū)領導班子設置一級巡視員,市(地、州、盟)、直轄市的區(qū)機關設置二級巡視員以下職級,副省級城市的區(qū)機關設置一級調研員以下職級;縣(市、區(qū)、旗)領導班子設置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縣(市、區(qū)、旗)、鄉(xiāng)鎮(zhèn)機關設置二級調研員以下職級。

    資料圖:山西太原一公務員考點,考生排隊準備進入考場。武俊杰 攝

    公務員職級職數比例有何要求?

    ——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12%

    《規(guī)定》明確提出,職級職數按照各類別公務員行政編制數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職數比例也有相應要求。

    根據《規(guī)定》,中央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12%,其中,正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40%,副部級單位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2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65%。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機關一級、二級巡視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5%,其中一級巡視員不超過一級、二級巡視員總數的30%;一級至四級調研員不超過機關綜合管理類職位數量的45%。

    晉升職級有哪些規(guī)定?

    ——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

    《規(guī)定》明確,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在職級職數內逐級晉升,并且具備相應的基本條件與資格。

    《規(guī)定》強調,公務員晉升職級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德才表現、職責輕重、工作實績和資歷等因素綜合考慮,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也不能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體現正確的用人導向。

    此外,公務員晉升職級所要求任職年限的年度考核結果均應為稱職以上等次,其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等次的,任職年限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該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

    資料圖 武俊杰 攝

    何種情況下可能被降級?

    ——公務員出現這些情形要被降職級

    公務員職級在何種情況下會被降低?

    《規(guī)定》提出,公務員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具有四種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降低職級。

    四種情形包括:不能勝任職位職責要求的;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受到降職處理或者撤職處分的;法律法規(guī)和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公務員具有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審查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等情形的,不得晉升職級。

    職級與待遇如何掛鉤?

    ——因公出國出差交通、住宿標準不與職級掛鉤

    根據《規(guī)定》,公務員根據所任職級執(zhí)行相應的工資標準,享受所在地區(qū)(部門)相應職務層次的住房、醫(yī)療、交通補貼、社會保險等待遇。擔任領導職務且兼任職級的公務員,按照就高原則享受有關待遇。

    公務員晉升職級,不改變工作職位和領導指揮關系,不享受相應職務層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勝任、不適宜擔任現職免去領導職務的,按照其職級確定有關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此外,《規(guī)定》還提出,公務員因公出國出差的交通、住宿標準以及辦公用房標準等待遇,不與職級掛鉤。

    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成員因換屆不再提名、機構改革等原因免去領導職務轉任職級的,保留原待遇,不改變干部管理權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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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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