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天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
天政辦發〔2020〕6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市屬及駐市有關單位:
《天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2020年3月23日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20日
天水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甘肅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房屋征收部門,指導監督組織全市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或指定房屋征收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應當保證房屋征收行政執法權力的行使,配備足夠執法人員。
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各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各縣區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受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相關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具體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但不得委托以營利為目的或與房屋征收項目有關聯及利益關系的機構作為受委托實施單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工作費用。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房屋征收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完成房屋征收涉及的用地和規劃論證、測繪、評估、房屋拆除等服務性工作。
第二章征收啟動
第八條房屋征收部門應依據自然資源、發改等部門關于本地區國土空間計劃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計劃編制以及政府工作年度計劃開展房屋征收工作。
第九條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國有土地上房屋依法進行征收。
第十條相關單位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發改部門出具的項目批準(備案、核準)文件;
(二)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相關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
(三)資金(產權調換房屋)足額到位的證明文件;
(四)與房屋征收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收到相關單位提交的有關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決定是否受理,并發出書面通知。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事項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提出審查意見,報市、縣區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第三章房屋征收補償資金的籌措、管理及使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資金是指房屋征收過程中相關單位支付用于房屋征收工作的各項費用,包括: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房屋征收工作經費(含不可預見費和統籌協調經費)等,以上費用列入征收成本。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包括:房屋補償費、臨時建筑物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拆除費(防塵、環保以及鋼構圍墻的新建費)、裝修裝飾補償費、評估測繪費、停產停業補償、對被征收人的補助、安置房的購買及新建費、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費、被征收人中特困人員、孤兒和特困職工補助費、獎勵和其他與房屋征收有關的費用等。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相關單位提供的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專項資金(含安置房屋),按照房屋征收主管部門補償安置預算預撥付資金,待房屋征收工作全部結束后,以項目決算為準清算。
第十四條房屋征收工作經費包括開展房屋征收工作的日常辦公經費,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必需的辦公用房租賃費、交通費、辦公設備購置費;工作人員的培訓費;房屋征收政策的宣傳費;工作人員加班補貼、誤餐補助和參與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代表及聘用人員誤工補貼;房屋征收過程中相關法律事務、信訪維穩及處理突發事件等相關費用。
房屋征收工作經費來源主要包括:由財政或相關單位撥付的用于實施房屋征收工作的費用。
第十五條房屋征收工作經費核撥標準。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實際房屋征收項目資金總額(包含安置房)在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按不低于3.5%撥付房屋征收工作經費;房屋征收項目資金總額(包含安置房)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按不低于2.5%撥付房屋征收工作經費;房屋征收項目資金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按不低于1.5%撥付房屋征收工作經費。
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由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管理,用于協調本行政區域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由財政或相關單位撥入房屋征收部門賬戶。
房屋征收工作經費使用遵循“總額控制、預算管理、厲行節約、規范支出”的原則,按程序審批使用。
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的撥付由受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出用款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工作進度審核批準后,分期分批撥付。
第十六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設立專戶,嚴格按照“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原則管理使用。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相關單位應將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按規定及時、足額繳入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專戶,確保資金及時撥付、高效運行;相關單位同時提供安置房源的,應到房屋征收部門辦理安置房源凍結手續,房屋征收部門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房屋交易管理部門應及時凍結安置用房。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依據審定的預算,由房屋征收部門按征收工作進度審核批準后,撥付至受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征收專戶,用于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隨時接受房屋征收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受委托實施單位未設立征收專戶的,按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進度,由房屋征收部門直接撥付。
第十八條在征收工作中,如遇特殊情況,受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要求增加工作經費的,經房屋征收部門核查同意后,可適當予以增加。
第十九條財政、審計機關和房屋征收部門要加強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及房屋征收工作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及時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征收實施
第一節調查摸底
第二十條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不得有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設立或變更登記和改變房屋及其附屬物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等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部分,不予補償。
征收范圍公告發布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被征收房屋涉及的暫停辦理事項書面通知自然資源、住建(綜合執法)、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相關部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一條確定實施征收的項目,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直接或書面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進行摸底調查、測量和登記。摸底調查應當自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完成。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須由房屋征收部門批準。摸底調查期間,應當完成以下調查及登記工作:
(一)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和住房情況調查;
(二)被征收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調查;
(三)住改非等營業房面積認定及產權變更登記;
(四)國家直管、單位自管公有住房及房改房權屬變更情況;
(五)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測繪機構入戶現場測繪及預勘測情況;
(六)其他與房屋征收補償關聯事項的調查核實。
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調查結果逐戶建立檔案,做到一戶一檔。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核實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5日內予以核實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住建(綜合執法)、自然資源、公安、稅務、市場監管、銀行等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房屋征收部門查詢被征收房屋有關信息,并出具查詢結果。
第二節未登記建筑權屬認定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司法、住建(綜合執法)、自然資源、房屋征收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工作機構,依法對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未登記建筑進行認定及處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未登記建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照合法建筑予以認定:
(一)相關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且與審批要求一致,但尚未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明的已完工建筑;
(二)相關建設審批手續齊全且已完工部分與審批要求基本一致的未完工建筑;
(三)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四)取得合法建設手續,且已出售給個人,但未依法辦理房屋登記的原公有房屋;
(五)凡在1984年1月5日前已建成的未登記建筑;
(六)凡在1984年1月5日后建成的未登記建筑,已按照《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影響規劃,且補辦了相關手續的未登記建筑,按合法建筑予以認定;一般影響規劃,未補辦相關手續和未繳納罰款的未登記建筑,由相關部門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發布的時點立案查處并繳納罰款后,按合法建筑予以認定。
第二十四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圍內的未登記建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違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后建成,嚴重影響城市規劃,未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和繳納罰款的未登記建筑;
(二)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在征收范圍內新建、改建的房屋以及擴建房屋的新增部分;
(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
第二十五條對第二十四條(一)(二)(三)項規定之外的情形,相關部門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提出意見,由未登記建筑認定工作機構綜合評估后做出認定和處理意見。
第三節被征收人(所有權人)的認定
第二十六條對于依法進行登記,辦理了權屬證明文書的按權屬證明文書認定;對依法進行登記但未辦理權屬證明文書的,按房屋登記簿予以認定。
第二十七條對于權屬文書載明有共有權人的,按共有產權人予以認定。
第二十八條對于土地權屬明確,地上建筑物權屬無爭議的,按“房地一體”的原則予以認定。
第二十九條對于土地權屬權利人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權利人不一致的,由政府授權的部門組織認定。
第三十條對于房屋所有權人未經法定程序將房屋所有權進行轉讓、抵押,未及時進行房屋權屬變更登記的,按原合法所有權人予以認定。
第三十一條凡經人民法院或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封的,結案后按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認定;依法查封、拍賣或清償債務尚未結案的,按法定受讓人或債權人予以認定。
第三十二條對于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土地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人不明確的具體情形:
(一)產權不明晰的;
(二)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死亡并且無法確定繼承人的;
(三)所有權人無法聯系(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
第四節非住宅房屋和經營性房屋的認定
第三十三條以下房屋按非住宅房屋認定:
(一)原設計為居住房屋,經市、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的,除有特別規定以外,可以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與公有房屋(所有權人)出租人簽訂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賃關系,可以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三)由于經濟轉型、體制轉軌、單位撤并或改制時為促進就業,解決下崗職工的生活困難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照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可以認定為非住宅房屋。
第三十四條以下房屋按經營性房屋認定:
(一)凡是房屋原設計或權屬證明文書載明為經營性用房的;
(二)凡是辦理了土地出讓手續,政府批準為商業用途的土地上新建的經營性用房;
(三)雖未依法進行權屬登記,但購房合同明確載明為經營性房屋并以經營性商業價格購買的合法房產。
第五節房屋面積的認定
第三十五條被征收房屋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或房屋登記簿載明的面積為準。
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與房屋所有權證證載面積差異較大的,經有資質的測繪單位測繪,以實測面積為準。
第六節預評估
第三十六條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1至2家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不同類型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及產權調換房屋的市場平均價格進行預評估。
預評估的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發布之日。
第五章征求意見
第三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在完成調查摸底后應當及時擬訂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經同級人民政府論證后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批復。
第三十八條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簽約期限、補償方式、補償金額、補助和獎勵、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第三十九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通過后的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及時向社會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30日,并將征求意見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50%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和完善方案。
第六章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四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責任主體。
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對本轄區內房屋征收項目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對評估結果的全面性、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在職責范圍內,配合第三方做好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評估結論為可實施的征收項目,同級人民政府按照程序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落實防范、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理預案,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
評估結論為暫緩實施或不可實施的征收項目,同級人民政府不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同時制定和落實矛盾糾紛防范和化解的工作方案,待時機成熟時再評估決策。
第四十二條評估結論為部分實施的征收項目,房屋征收部門上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決定征收的,市、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政法、信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協調配合,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并建立房屋征收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臺帳,報同級政法部門備案。
第七章征收決定
第四十三條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戶數較多的,應當經市、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被征收戶在500戶以上2000戶以內的項目,由縣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是否征收;超過2000戶以上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四十四條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審核、論證并修改完善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論證后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應及時發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決定公告應當載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圍、征收實施單位、征收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補助和獎勵政策、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權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圍內實施的行為等事項。房屋征收部門應會同相關單位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征收決定及公告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和便于公眾查看的地點或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
第八章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
第四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將征收項目的名稱、范圍、戶數、建筑面積、聯系方式等相關情況,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房屋征收部門報名參與。房屋征收部門應在項目征收范圍內對申請參加該片區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單、基本情況和行為規范及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期限等相關事宜告知被征收人。
(一)被征收人應當在協商選定期限內,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屋征收部門應將選定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二)被征收人對未能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采取投票選擇的方式確定。參與投票選擇的被征收人數應超過被征收人總數的50%。投票得票數最高、且超過參與投票被征收人數50%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為該項目的評估機構。
(三)投票選擇方式未能確定評估機構的,采取抽簽等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評估機構。
評估機構確定后,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規定開展評估工作。
第四十七條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評估機構應當自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工作:
(一)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的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項目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二)公示期滿,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供的分戶評估報告送達被征收人。
第四十八條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鑒定結果維持原評估結果的,由申請鑒定人承擔,撤銷原評估結果的,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具體費用標準應按照市場原則,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九章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簽訂
第四十九條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在房屋征收決定和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由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開展征收,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要計算、結清房屋差價。
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將被征收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所有權屬證明及騰空后的被征收房屋一并交回,房屋征收主管部門代權利人統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以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與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產權調換。產權調換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該產權調換房屋的所有權歸被征收人所有。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相鄰地段的房屋。
第五十一條征收國有直管租賃房屋,被征收人與房屋承租人租賃協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約定不明確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一)在征收方案規定的征收期限內簽訂協議的,按照產權人20%、承租人80%份額建筑面積比例予以補償,在征收方案規定的征收期限內不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按照產權人100%的建筑面積予以補償。
(二)戶籍空掛在承租人房屋名下,實際不在此居住或者因房屋征收惡意分戶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對空掛戶或者惡意分戶不予補償安置。
(三)房屋承租人已死亡的,符合租賃關系變更條件的,應當辦理租賃變更手續,由符合承租人條件的同住家庭成員之一承租,然后按本辦法進行補償安置;不符合租賃關系變更條件的,原租賃關系自動終止,所有權人收回房屋,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安置。
(四)對于房屋非法使用人,房屋所有權人應勸其退出所占房屋,并書面通知其騰房期限,超過規定期限仍拒不騰空所占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項目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五十三條被征收人按補償協議約定將房屋騰空后,房屋征收部門或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被征收房屋交由有資質的拆除單位進行拆除。
第五十四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認定
(一)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需具備的條件:
1.被征收房屋為合法房屋;
2.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3.依法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許可手續。
(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受益人:
1.對于符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條件的非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由房屋所有權人經營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直接給予房屋所有權人;
2.如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租賃的,所有權人與承租人有事先約定分配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雙方約定分配;
3.如事先未約定,由房屋所有權人和承租人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將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理提存公證,待當事人協商或訴訟結果確定后支付。
(三)凡是辦公用房,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四)凡是在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前,已經停產停業的經營性用房,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五)凡從事非法經營的,一律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六)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
1.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標準,以被征收人提供的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如不能提供納稅證明的(不包括免稅的),以稅務部門提供的定額納稅證明確定,當事人對定額繳納憑證有異議的,可向稅務部門申請復核確認。
2.免稅的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協商補償;也可以按稅務部門出具的相關定額應納稅所得額為依據計算平均利潤,按照平均利潤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按半年予以補償;工業生產行業按一年予以補償。
第五十五條室內裝飾裝修的補償。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飾裝修的補償應由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據實評估確定。
第五十六條機器設備等的補償。機器設備搬遷后可重復利用的,只給予搬遷費和重新安裝的安裝費、調試費;搬遷后不可重復利用的機器設備,由有資質的第三方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貨幣補償,不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滅失房屋的補償。房屋在征收時已滅失未重建,房屋所有權證書未在房屋登記部門注銷,并未獲得任何補償的;國有資產和企業自有資產,資產未核銷的,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調查核實后,給予評估補償安置。
第五十八條未改建、擴建房屋的獎勵。國有土地上的院落在房屋征收時,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面積、結構與現狀房屋相符,并且在院內無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一階段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給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各縣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第五十九條違法建筑的救濟措施。對于房屋征收過程中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參照拆除成本適當給予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各縣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建筑物結構、成新率、造價等確定。
不自行拆除及征收范圍公告發布后搶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筑不予補助。
第六十條被征收人選擇自行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延長過渡期限支付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選擇周轉用房的,因房屋征收部門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繼續提供周轉用房。房屋征收部門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自交付后6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第十章征收補償決定
第六十一條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自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
報請作出補償決定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征收決定;
(二)征收補償方案;
(三)被征收房屋調查結果;
(四)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
(五)被征收房屋具體補償明細表;
(六)反映被征收人意見的協商記錄等材料;
(七)與補償決定相關的其他材料。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的資料無法反映被征收人意見的,作出補償決定前,房屋征收部門應先行聽取被征收人意見。
第六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房屋征收部門的報請資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決定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補償決定應當依法送達被征收人,并在項目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無法送達被征收人或者被征收人拒絕接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送達。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三條被征收人所有權不明確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在補償決定中指定安置,其中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征收部門專戶中預留,安置房屋予以凍結留存;合法所有權人出現或繼承人明確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房屋或貨幣補償款及其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予以安置或返還。
第六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搬遷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自補償決定生效后,報請市、縣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優惠救助政策
第六十五條被征收人憑本區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征收部門審核證明,在義務教育階段內,可在原學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也可以在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學區辦理子女入學手續;若系征收安置臨時過渡住所,按現行市、縣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政策規定的“政策安排人群子女類”辦理入學手續。
被征收人戶籍是否遷移,由被征收人自愿選擇;如需遷入產權調換房屋所在地的,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辦理戶籍遷移等相關手續。
第六十六條個人取得的征收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房屋被征收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個人房屋被征收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第六十七條特殊人群優惠政策
(一)特殊人群的認定
被征收人持有殘疾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優撫對象、失獨家庭、建檔困難職工家庭及特困職工家庭。
(二)享受征收補償優惠政策的界限
對持有多種優撫證件的特殊人群可重復享受房屋征收補償優惠政策。
(三)享受征收補償優惠政策的依據、標準
1.被征收人為殘疾人的按照《甘肅省扶助殘疾人規定》執行。
2.持有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及優撫對象、建檔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職工家庭的臨時安置費在征收方案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20%。
3.持有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城鄉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證和失獨家庭的臨時安置費在征收方案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30%。
(四)醫療救助
1.救助條件
(1)房屋征收范圍公告發布之日起前1年至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結束之日后1年內,房屋所有權人及配偶、子女、父母且醫保(新農合)報銷后,剩余部分所花醫療費用超過3萬元的;
(2)在征收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同時符合以上(1)(2)項規定的,可以享受醫療救助。
2.救助標準
具體標準由各縣區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五)特困補助
屬特殊人群且被征收住宅房屋面積低于40平方米,他處無房屋、無宅基地的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第一階段簽訂協議并完成搬遷的,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六十八條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或者獲得征收補償后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優先選擇保障房安置,也可選擇其它安置房屋和方式進行安置。選擇保障住房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輪候。
符合條件且自愿選擇優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對房屋征收部門提出的優先安置保障房的被征收人名單予以核定、確認,并辦理相關手續。
對被征收人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次序,按照簽訂補償協議后實施搬遷的先后順序確定。
享受優先安置保障房的,可以先行貨幣補償后安置,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第六十九條房屋拆除工程應當由各縣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通過政府采購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章安置房屋管理及注銷登記
第七十條建立不動產收儲制度。采取采購、自建、聯建等多種方式籌集臨時周轉房屋及用于產權調換安置的各類不動產。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采購、儲備、調配、管理和使用,具體辦法由各縣區結合實際制定出臺。
第七十一條房屋征收部門在采購或凍結產權調換房屋后,及時到房地產產權交易管理部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房屋交易、登記限制手續。
第七十二條已征收房屋注銷登記可由房屋征收部門代權利人集中申請辦理。
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不動產登記部門出具注銷登記文字證明材料。
不動產登記部門在辦理注銷登記時,對房屋已依法征收,原權利人已搬離房屋、但房屋暫未拆除的,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相關證明后,亦可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已征收房屋權證遺失無法收回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或原權利人需登報公告聲明遺失,方可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對依法執行生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辦理注銷登記的,已征收房屋權證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已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等限制情況的,按相關規定解除限制后,由房屋征收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七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由房屋征收部門用于安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房屋征收部門的安置產權屬性證明材料予以界定。安置保障房實行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辦理時對征收應補償返還面積在《不動產權證》附記欄注明,保留其原產權屬性。
產權調換房屋轉移(分戶)登記直接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作為辦證依據,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安置人作為權利人,經有資質的測繪機構測繪確認的建筑面積辦理不動產權證。
房屋征收部門統一采購的產權調換安置房,產權調換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應向被征收安置人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
被安置人所需繳納稅費由稅務部門直接依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差價結算收據和已征收房屋注銷登記證明材料核定。
房屋征收部門辦理不動產注銷和登記時,應向稅務、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提供公告、方案、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產權調換安置房收購手續等資料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供的其它書面材料等資料。
第十三章公共服務機構的監管
第七十四條參與房屋征收評估的機構,房屋征收部門要對其資質進行核實,并對其評估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建立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檔案。
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受委托評估業務,如有轉讓或變相轉讓受委托評估業務的,記入評估機構信用檔案,作為不良行為記錄。
第七十五條參與房屋征收的拆除機構,房屋征收部門要對其資質進行核實,并對其拆除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建立房屋征收拆除機構信用檔案。
拆除機構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受委托拆除業務,如有轉讓或變相轉讓業務的情況發生,記入拆除機構信用檔案,作為不良記錄。
第七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非盈利性機構作為第三方房屋征收機構實施房屋征收,第三方房屋征收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社會信用良好。市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第三方房屋征收機構的審查、備案登記。
第十四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房屋征收事項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二)違反公示、公告、征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三)違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四)違反規定對應當暫停辦理事項手續不予辦理的;
(五)非法干預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未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七)房屋征收部門征收項目要求凍結安置房屋,而不及時凍結,導致國家及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損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十五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各縣區根據本辦法可結合實際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九條本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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