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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5萬元的茅臺被標為2.65萬元賣出,賣家不發貨,法院判了

    26.5萬元的茅臺被標為2.65萬元賣出,賣家不發貨,法院判了 

    26.5萬元的茅臺被標為2.65萬元賣出,賣家不發貨,法院判了

    消費者褚某購買后沒有收到貨,遂將賣家訴至浙江臺州天臺法院,要求對方交付涉案的茅臺酒1壇并賠償合理費用11000元。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案情經過

    今年3月17日,消費者褚某在淘寶平臺上以26500元的直購價購得了某淘寶商家的巴拿馬國際金獎紀念酒53度30L六十斤貴州茅臺酒1壇,并支付了全部價款。

    翌日,網店以價格設置錯誤為由要求取消訂單。在褚某堅持要求發貨后,賣家于3月20日同意發貨。

    在雙方協商過程中,褚某承諾自愿補償給賣家50000元。但賣家發貨后告知褚某,貨物在裝車時發生了損壞且調貨有難度,因此無法交付茅臺酒。

    對此,賣家辯稱:

    公司員工對酒的價格及淘寶網店的相關操作不熟悉,誤將進貨價為240000元的涉案茅臺酒的直銷價設定為26500元,少寫了一個0,導致該商品的價格設置錯誤。

    原告褚某以誤設的26500元價格購得涉案茅臺酒1壇。被告在3月18日發現錯誤后,及時聯系原告進行協商,但是未果。

    被告認為合同內容繼續履行則會造成顯失公平,故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另外,原告褚某在本案交易中并沒有實際損失,即使有損失,按照《阿里拍賣平臺管理規范》規定,被告的賠付范圍僅為原告所付保證金數額的5倍。

    就此,被告向天臺法院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撤銷原、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訂立的涉案茅臺酒買賣合同。

    原告褚某對反訴辯稱:

    不同意被告的反訴請求。他認為雙方的買賣合同是依法成立并且有效,不存在可撤銷合同的情形。

    天臺法院認為:

    被告將涉案茅臺酒的詳細信息公布于網店,褚某利用其手機客戶端選購涉案茅臺酒,并完成付款,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賣家有履行交付的義務。

    被告所提到的《阿里拍賣平臺管理規范》系格式條款,未以合理方式提請購買方注意,實際上免除了銷售方的交付義務,損害了購買方的主要權利,不可當然地適用。

    此外,被告直到8月3日才提出反訴,已超過法定的三個月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

    本案中,原告褚某是普通消費者,被告是網店的經營者,在買賣合同訂立時,被告不存在危困狀態或者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不能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合同。

    被告辯稱涉案茅臺酒已在發貨過程中損毀,無證據證明,本案標的屬于種類物,被告應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9月11日,天臺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向原告交付巴拿馬國際金獎紀念酒53度30L六十斤貴州茅臺酒1壇,同時由原告褚某支付被告50000元;駁回褚某要求被告賠償合理費用11000元的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因不服判決,被告向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臺州中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天臺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11月20日,臺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有如下四個爭議焦點:

     合同訂立是否顯失公平

    賣家主張“顯失公平”的請求權基礎應以《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為準。

    《民法總則》對“顯失公平”規定了適用條件——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 等情形,即應以“乘人之危”為因、“顯失公平”為果。

    本案的褚某是普通消費者,賣家是網店經營者。

    在網絡購物合同締約時,賣家顯然不存在危困狀態或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無法滿足《民法總則》關于“顯失公平”的構成要件。

    賣家申請法院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是否已經過

    《民法總則》將基于“重大誤解”產生的撤銷權除斥期間規定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

    本案中,賣家自 2020年3月18日即發現“錯誤標價”,但一直未提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直到2020年8月3日才提起反訴。

    賣家對案件管轄權的異議并不影響其撤銷權的行使,疫情雖然給當事人訴訟活動帶來一定不便,但也沒有導致上訴人無法行使撤銷權,故應認定除斥期間已經過,撤銷權消滅。

    此外,賣家知道“錯誤標價”后又同意發貨,并實際下發貨單,應視為撤銷權人在明知享有撤銷權的情況下,主動提交履行,表示賣家放棄了撤銷權。

    賣家交付涉案茅臺酒是否屬于事實上履行不能

    涉案茅臺酒因限量發行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但并非獨一無二、不可替代。賣家在明知褚某支付的對價與涉案茅臺酒進貨價格價差的情況下,仍同意發貨并下發貨單,表明其默認了履行該合同所帶來的經濟損失。

    賣家辯稱的涉案茅臺酒已經毀損滅失,并無證據可以證明,其主張繼續履行顯著增加成本,不適合繼續履行依據不足,故賣家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合同義務。

    《阿里拍賣平臺管理規范》是否適用于本案

    賣家主張適用該規范有關“成交不賣”的規定,按照褚某所付保證金數額的5倍進行賠付。

    該規定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針對平臺內經營者違規行為的處理條款,并沒有免除銷售方按照生效的買賣合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不能以此作為賣家可以不交付涉案茅臺酒的依據。

    天臺縣人民法院、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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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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