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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監事會履職盡責 才能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董事會負責決策,監事會負責監督,只有各自做好本職工作才能使企業價值最大化。

    8月17日,上市公司恒泰艾普發布公告稱,監事會擬向股東大會提交建議罷免馬敬忠董事職務的提案,監事會擬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以審議監事會提出的建議罷免馬敬忠董事職務的提案。10日后的8月27日,恒泰艾普公告稱,公司召集全體董事進行表決是否同意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多數董事反對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因此,公司董事會不同意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上面的兩則公告簡單概括就是:公司的監事會要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罷免董事,董事會不同意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筆者認為,董事會和監事會都是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核心設置,對于公司的管理和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各盡其職是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充分必要條件。因此,如果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能履職盡責,將會造成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穩,投資者喪失信心,甚至有可能造成決策機制失靈,公司陷入困境。

    眾所周知,董事會是公司的經營決策機構,一般由股東大會選舉的董事組成,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進行經營管理。監事會是由股東大會選舉的監事以及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的監事組成的,對公司的業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作為公司的監督機構,監事會的職權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等。

    由此來看,當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發生違規違法行為,損害股東利益時,監事會負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糾正并追究責任的職責。

    對于上市公司來說,監事會制衡機制的工作重點在于監督,而監督的最終目的也正是為了保障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監事會及時有效的監督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

    心有戒尺,行有所止。打造“規范、透明、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離不開董事會監事會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當好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的把關者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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