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體驗:開著車或者正在路上走著,突然眼前一亮,看不見任何東西,有一種直視“太陽”的感覺。強烈的燈光不僅給司機和路人造成不便,而且使發生交通事故的幾率在無形之中大大增加。近日,在陜西榆林,一駕駛員在城區長時間開閃光燈被交警攔下,在“記1分,罰款100元”和“盯著遠光燈看1分鐘”的選項下,駕駛員選擇看燈1分鐘,并稱燈光很刺眼。(9月13日 《瀟湘晨報》)
實際上,這并不是第一次駕駛員“開遠光被罰盯燈1分鐘”。早在2016年11月1日晚,廣東深圳交警在整治亂開遠光燈執法行動中,就已經有過“罰盯燈”的前例。都是本著以“不以處罰為目的,而以教育為主”的想法,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自愿原則,讓隨意開遠光燈的司機也體驗下“瞬間致盲”的感覺。有網友直呼:“非常解氣,對這樣的司機就應該這樣處罰。”
不可否認,夜晚市區車輛多,司機隨意開遠光燈影響交通,危險性大大提升。不管是受遠光燈照射的駕駛員還是行人,都對這種行為“厭惡至極”。但是,我們又得問一問,這樣的處罰是否具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或處罰條例?還是就是執法人員的臨時起意?如果沒有規章制度的約束,執法人員如何去度量?難道僅僅依靠“心中的尺子”?
《中國青年報》編輯曹林在2016年深圳交警罰違規駕駛員“盯燈1分鐘”后寫過一篇評論,名為“‘亂開遠光看燈1分鐘’并無不妥,理解深圳交警的善意”,并表示這不是一種懲罰,只是一種象征性的教育和引導方式。的確,應該讓當事人設身處地意識到遠光燈的害處,并且筆者也相信交警絕對是出于善意,想要更好解決問題。但這兩件事有一定的區別:深圳交警處罰方式是:“兩看兩考一處罰”。也就是說,你可以自愿選擇是否盯著遠光燈看,但該有的行政處罰還是少不了。而在這次陜西榆林的事件中,違規駕駛員是在“盯著遠光燈看1分鐘”和“罰100元,記1分”中選擇,并且非此即彼。
再進一步,作為違規駕駛員,在兩個選項之間,必然權衡孰輕孰重。從“理性計算”的角度做一種“經濟理性”的利益分析,“罰100元,記1分”能帶來現實生活的“即時痛感”,并且要挽回失去的現實損失,還需要付出后續的“勞動”。而“盯著遠光燈看1分鐘”在當時并沒有失去“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二者相比較,大部分人都會選擇后者。且不說“看燈1分鐘”是否真正對眼睛有傷害,讓違規駕駛員免于行政處罰的權力又從何而來?
另外,作為一個法治社會,“法無授權不可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交警沒有權力讓違規駕駛員免于行政處罰而代以“其他教育方式”。交警作為執法機關,并不具備立法的權力,只能貫徹實施法律法規。筆者再次重申,相信交警是出于善意,但這種“理性的自負”不應成為備受贊揚的行為,并且也是不合理的。但也有網友說:這只是“罰看遠光燈1分鐘”,初衷是想讓違規駕駛員“換位思考”,并不是什么大事。況且倘若真對眼睛有危害,交警也不會這么做,交警會把握好尺度的。
英國政治哲學家哈耶克說過“通往地獄之路,是用善良的愿望鋪成的”,人類對于自己的理性能力抱有過度的信心,相信理性能獲得幾乎完美的知識,從而構建完美的社會規則。交警好心但不能替代“程序正義”,“實用主義不能替代依法行政”。倘若開了這個口子,那以后以“善良的名義”是否就可以任意對違法違規人員處置?這不是1分鐘和2分鐘的問題,而是法治的問題。
以筆者之見,亂開遠光燈的問題要解決還是得加大行政處罰力度,提高公民的基本素養和社會責任感。同時,在經過正常法律修改程序的前提下,把“情節嚴重的納入危險駕駛罪范疇”。當司機意識到亂開遠光燈會極大地增加交通事故的幾率,并且自己也將付出沉重代價時,我想,遠光燈也可以成為“可控制的音量”。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