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男友以自殺威脅逼迫結婚,法院:撤銷二人婚姻關系
近日,重慶。黃女士以受脅迫結婚為由將自己的丈夫訴至忠縣法院,要求撤銷二人婚姻關系。
經調查后法院了解到,黃女士與丈夫在兩年前經人介紹相識,但在相處過程中兩人經常發生爭吵,黃女士無法忍耐便提出分手。
男方非但不同意還以自殺威脅黃女士與其結婚,在逼迫下,無奈黃女士與其登記結婚。
但婚后二人并未在一起生活。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女士確實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被迫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最終判決同意二人撤銷婚姻關系。
一、因脅迫結婚。
婚姻中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行為。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享有婚姻自由,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組織、個人加以干涉。
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關系,嚴重違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不符合結婚的法定要件,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違背其真實意思的婚姻。
二、一方隱瞞重大疾病。
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對于另一方而言,該信息屬于足以影響另一方是否愿意締結婚姻關系而應當知情的基本信息。
民法典規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義務,這既是保障另一方當事人知情權,也是保護當事人婚姻自由,亦可抑制騙婚等道德風險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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