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二兩白酒一口悶?16歲少年飲酒后去世 酒局組織者和餐飲店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二兩白酒一口悶?16歲少年飲酒后去世 酒局組織者和餐飲店被判承擔相應責任
封面新聞記者 宋瀟
6月1日,記者從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在2021年,全市法院共審結未成年人案件5087件,其中刑事333件,民事4542件,行政156件,未成年人罪犯減刑假釋案件56件。其中,在成都法院發布的6件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例中,一起未成年人飲酒造成損害后果,酒局組織者、餐飲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案引發關注。
案件當事人李某和14名同學在成都某餐館聚餐后身亡,聚餐的組織者李某某、吳某以及餐館經營者被判承擔相應責任,而李某的父母未履行監護責任,承擔60%主要責任。
未成年學生外出飲酒后去世
學校和餐飲店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判決書內容顯示,李某就讀于成都某學校,事發時16周歲。
2021年某月周六的傍晚,李某和14名同學在成都某餐館聚餐。這次聚餐由吳某和陳某組織。聚餐過程中中,李某先點了24瓶啤酒,吳某先組織大家一起喝,而后大家自由喝酒。
中途李某某提議喝白酒,叫了服務員送了8瓶白酒。李某在敬酒過程中,多次一口喝下二兩白酒,還去前臺又拿了4瓶白酒,同學勸李某不要喝了,但李某未聽勸說。隨后,李某口唇發白,吳某、何某某用手指伸進李某喉嚨對其催吐,部分同學和餐飲公司都撥打了120。
李某經急救車送往醫院搶救,經治療18天未見好轉,后搶救無效死亡。該學校《學生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載明嚴禁學生喝酒等;留校學生可在周六8:00-20:30等時間段外出購物、休息。學校曾多次對飲酒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李某父母將學校、餐飲公司和其他共同聚餐學生訴至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定各方責任如下:盡管李某是在校學生,但父母仍應履行監護職責,李某年滿16周歲明知飲酒危險仍然大量飲酒,承擔60%主要責任;事故發生系在校生外出時間,但學校仍應詢問外出事由并予以監管,學校承擔30%責任;該餐飲公司向未成年人售酒違反法律規定,承擔10%責任;飲酒組織者和參與人無須承擔責任。
法院:父母未盡到監護職責、餐飲店向未成年人提供酒品應該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后,李某父母和學校均不服,提起上訴。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各方責任如下:一審法院認定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擔主要責任即60%并無不當。
該事故發生時是學生自由外出時間,學校責任應限定于學生在校學習、生活期間,且學校對學生進行了安全教育,也對喝酒學生進行過批評教育,學校無法預見本次事故的發生,學校已經盡到監管職責,無須承擔責任。
餐飲公司在學校附近經營多年,應當知曉聚餐者大多為未成年人,卻多次向聚餐者提供酒品,在李某醉酒后,未能采取及時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具有明顯過錯,承擔30%責任。
李某某點酒、吳某組織大家一起喝酒,其行為存在過錯,各承擔5%責任;其他參與人未勸李某喝酒,還勸阻李某大量飲酒,雖有將手指伸進李某喉嚨進行催吐的行為,但屬于在其能力和認知范圍內對李某采取了救助措施,對李某的死亡不存在過錯,無須承擔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解讀:為何酒局組織者也要承擔責任?
記者從法院了解到,該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提示未成年人飲酒的各方法律風險。同學之間正常聚餐,增進友誼、交流感情無可厚非,但未成年人飲酒嚴重損害身體健康和智力發育,易發生酒精中毒等危險,為國家所嚴格禁止。
未成年人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對危險的預見能力,對自己的安全負責,切莫主動飲酒、放縱飲酒,將自身置于醉酒的危險境地,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作為其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好監護職責,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盡到對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職責,建立并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均不得放任未成年人飲酒,日常應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互相配合,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
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提高法律意識,禁止向未成年人供酒,不得抱有僥幸心理,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共同聚餐者在明知聚餐人員大部分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應當避免飲酒,不僅應當提醒未成年人不得飲酒,更不得強迫飲酒、惡意勸酒,對醉酒人員負有勸阻義務和照顧看護義務,根據具體情形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將其送至醫院或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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