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保安為買煙偷走窨井蓋!檢方:造成嚴重后果可判死刑
去年7月15日凌晨2時許,家住杭州西湖區的張先生吃完夜宵回家。張先生小區邊上的道路正在翻新,白天施工,晚上休息,不允許車輛通行,但行人行走不受影響。
如往常一樣,張先生沿著小區幼兒園門口的主干道走著,突然一個趔趄,左腳踩進了一個洞坑里,情急之下張先生用左手撐地,頓時胳膊疼痛難忍,整個人跌倒在地。大約一兩分鐘后,張先生忍痛起身查看,發現自己踩進了沒有窨井蓋的下水道里。
好好的窨井蓋去哪里了?張先生一面聯系物業,一面報了警。施工人員表示,前一天施工完畢后檢查過窨井蓋,確認是在的,估計被人偷走了。經警方偵查,偷窨井蓋的竟是幼兒園的保安郭某某。
郭某某交代,7月14日晚10時許,他將幼兒園正門口6米處路面上的窨井蓋盜走,準備賣了換點煙錢。他知道小區路面正在翻修,想著沒有人管這個事,偷個窨井蓋不會被發現。
我國法律規定,盜竊達到數額較大就可構成盜竊罪,郭某某盜竊的一個窨井蓋顯然未達到立案標準(浙江省盜竊罪立案標準為3000元)。
“偷窨井蓋有時不僅是簡單的盜竊,還有可能構成其他更嚴重的犯罪。”該案的承辦檢察官對此進行了解釋:2020年3月,最高檢聯合最高法、公安部出臺《關于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其中第二條規定,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西湖區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郭某某在小區的主干道上且還是幼兒園門口盜竊窨井蓋。作為保安,其明知此處位置為小區交通要道,人流密集,仍實施盜竊行為,放任危險發生,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將其提起公訴。
7月19日,法院經審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要提醒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于行為犯,也就是說只要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就構成犯罪,并不要求造成嚴重后果。如果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還造成了嚴重后果,量刑將在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檢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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