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南昌一女子和三歲女兒遭醉酒男入室猥褻,警方:行政拘留5日
日前,江西南昌萬女士發帖爆料稱,8月13日晚上,一名男子酒后強行闖入家里對萬女士及女兒進行猥褻,隨后萬女士選擇報警。
萬女士告訴新黃河記者,該男子在自家樓上開公司,是一位朋友的朋友,根本不算認識。8月13日晚,聽到有人敲門,就打開一點門縫查看,不料醉酒男子直接闖入家中,徑直走向剛滿三歲的女兒,抱著女兒親了起來。萬女士表示,當時怕他對女兒進行傷害,一直笑臉相迎,告訴他家里有監控,希望他不要犯錯,該男子親完女兒后,開始對自己動手動腳,將自己逼到監控死角處,在萬女士的強烈反抗下才將男子擠了出去。
萬女士家中監控拍攝畫面
當晚,男子被萬女士驅離住處后,萬女士報了警。萬女士介紹,8月14日凌晨,民警來到萬女士住所,查看了監控錄像后,帶萬女士及女兒到西湖區刑偵七中隊做了筆錄。14日中午,萬女士從民警處得知,該男子在公司內被找到。此后半個月的時間里派出所一直在對事件進行調查,并沒有拘留該男子。“他提出要私了,我沒答應。9月2日,我們雙方到桃花派出所做了一次筆錄。”萬女士介紹,9月2日,從辦案民警處了解到已經對該男子依法拘留。
9月15日下午,南昌市公安局政治處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已經結案,行政拘留5日。我們已經電話告知她處罰決定,她如果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派出所查看具體的處罰決定書。”
記者從萬女士處證實,9月15日下午4點左右,萬女士接到辦案民警電話,對方在電話中表示,“行政拘留了五天,我們是依法處理的,如果需要處罰決定書,請到派出所來我拿一份給你。”
律師:一般的猥褻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山東天宇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岳峰律師通過觀看事發監控認為,從萬女士的本次遭遇來看,毫無疑問構成猥褻。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都對猥褻行為規定了相應責任承擔。其中,使用暴力等方式猥褻婦女的,因違背了他人意愿,造成他人不能不敢反抗,屬于刑法規定的強制猥褻罪,如果沒有暴力行為,僅有猥褻行為,一般是拘留處罰。兒童作為特殊的群體,因為沒有性意識,對兒童實施猥褻行為的,法律不再考慮是否使用了暴力,但也并不是對兒童的猥褻一律構成刑事犯罪,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會構成猥褻兒童罪。一般的猥褻行為,可以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比較嚴重的猥褻行為,方可認定為刑法中的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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