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3“虎”宣判,劉新云被判14年
9月21日,山西省原副省長、省公安廳原廳長劉新云,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河北廊坊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長安街知事(微信ID:Capitalnews)注意到,這是今天繼重慶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鄧恢林,上海市原副市長、市公安局原局長龔道安之后,孫力軍政治團伙第三個受到法律懲處的成員。
劉新云案宣判現場
電視專題片《零容忍》披露,孫力軍政治團伙包括孫力軍、龔道安、鄧恢林、劉新云,以及司法部原部長傅政華,江蘇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王立科等。
此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國家安全部紀檢監察組原組長劉彥平在被“雙開”時,通報指其“參加孫力軍政治團伙”。
9月21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通報,鄧恢林受賄案一審宣判——因受賄4267萬余元,其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400萬元。
同一天,唐山中院公開宣判龔道安一案——因受賄7343萬余元,其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同樣在今日,廊坊中院公開宣判,對劉新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劉新云出生于1962年9月,山東淄博人,2018年任山西省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2021年4月被查,8月被雙開,2022年1月受審。
劉新云案宣判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新云利用擔任山東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長,菏澤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濟南市公安局局長,公安部網絡安全保衛局局長,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子女入學、案件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相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333萬余元。
2018年3月至2021年4月,劉新云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公安廳廳長期間,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違背信息化技術發展和項目建設規律,在山西省公安執法全流程智能管理平臺等信息化項目建設過程中,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廊坊中院認為,被告人劉新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多次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利用職權插手案件辦理,且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從嚴懲處。
鑒于劉新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受賄贓款已全部追繳,其濫用職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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