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立法:省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需依法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
9月29日,江蘇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省人民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決定。這一法規性決定,是在省級層面首次以地方性法規形式明確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要向同級人大報告。
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等,這一決定確定了重大決策報告事項的范圍主要包括制定有關經濟發展、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等。
據介紹,為增強報告工作的計劃性,便于操作,省政府辦公廳每年底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省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擬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的建議項目,征求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意見并報省政府審定后,報送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根據報送建議項目,結合各方面意見建議,研究提出項目安排,按規定報請省委同意后,由主任會議決定列入省人大常委會年度工作計劃。決定還對項目如何進行調整和臨時增加作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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