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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主拒絕進單元門“人臉識別”:物業被判刪除業主面部信息

    業主拒絕進單元門“人臉識別”:物業被判刪除業主面部信息   

    “我進自家單元門,搞什么‘人臉識別’,隱私都沒有了!”因認為小區物業安裝“人臉識別”門禁存在個人信息保護的隱患,寧波一名業主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寧波鎮海法院日前判令物業公司刪除原告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

    余某某系鎮海某小區住戶,小區年初在單元門安裝“人臉識別”開門系統,物業采集了余某某的面部信息。7月,余某某將物業訴至法院,認為“人臉識別”技術存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隱患,要求物業刪除其人臉識別面部特征信息,保證單元安全出口暢通,并提供其他自由出入方式。

    案件審理中,物業公司同意刪除余某某的人臉識別信息,且提供證據證明小區還可以通過刷門禁卡出入。余某表示既不愿刷臉也不愿刷卡,單元門應敞開,自由出入。法官勸導:行使個人自由不能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單元門敞開會造成安全隱患,可能侵害其他住戶權利,一定要解除單元門禁,須得到全體住戶同意。遂判決物業公司刪除余某某被采集的面部特征信息,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法官表示,小區物業在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錄入人臉信息時,應征得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對不同意的應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不得侵害業主或物業使用人的人格權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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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蘭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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