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35號)
《甘肅省檔案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于2022年9月23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3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與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推進檔案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利用,發揮存史、資政、育人作用。
第五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政府預算,加強檔案基礎設施和信息化建設,推動檔案科技進步,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都有保護檔案的義務,享有依法利用檔案的權利。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依法保證檔案工作正常開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檔案、教育、文旅等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檔案宣傳教育,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檔案公益宣傳,營造支持檔案事業發展的社會氛圍。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在省內外開展檔案工作交流與合作。
鼓勵和支持參與國際檔案專業組織和友好交流活動,加強檔案領域國際合作。
第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對在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檔案理論與科學技術研究、檔案宣傳教育、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三)組織、推動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信息化建設;
(四)開展監督檢查活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和轄區內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置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本單位檔案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檔案館移交檔案,并對所屬單位及本行業和本系統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因重大活動、突發事件等設立的臨時機構應當明確專人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本機構的檔案,接受同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四條 檔案館分為地方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縣級以上各級各類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檔案的文化事業機構,業務接受本級和上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圍內各種門類的檔案;
(二)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專門領域或者特殊載體形態的檔案;
(三)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
(四)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
檔案館的設立、變更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提高檔案工作人員業務素質。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保守秘密,具備檔案專業知識,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六條 從事檔案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符合相關資質要求,遵守有關安全保密規定,并接受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七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工作機制,統籌處理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檔案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實行檔案工作責任制,明確檔案工作崗位、人員職責;依法健全檔案管理制度,推進檔案管理規范化、標準化和現代化。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本單位檔案分類方案、文件材料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表,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施行。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歸檔要求,由單位文書部門、業務部門收集整理,定期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九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制定本館的檔案收集范圍細則和工作方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上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后施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檔案館建立健全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工作機制。
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應當自活動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或者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
第二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建設工程、科研成果、試制產品以及其他技術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按照規定進行檔案驗收、鑒定,并向同級國家檔案館或者本單位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重要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等項目進行驗收時,應當有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檔案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有城建檔案機構的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綜合檔案館向社會征集歷史檔案、地方特色檔案、少數民族檔案、人物檔案等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
鼓勵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向綜合檔案館捐贈、寄存或者轉讓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一)列入省、市(州)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向省、市(州)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縣(市、區)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縣(市、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工作結束或者項目驗收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四)列入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門檔案館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移交。
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時,應當按照規定向有關單位或者同級檔案館移交檔案。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并接受原主管部門、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收集保管本單位編印、出版的志書、年鑒、大事記等資料,并送同級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二十六條 檔案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檔案館建設標準和規范。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適宜檔案保存的庫房和必要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安全。
第二十七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安全工作機制,加強檔案安全風險管理,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檔案館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遇到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時,應當在保證人員安全的基礎上,優先搶救檔案。
第二十八條 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嚴重損毀或者不安全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列入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經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同意,提前接收入館;
(二)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由檔案主管部門督促檔案保管者改善保管條件,或者征得其同意后指定檔案館代為保管;必要時,可以依法收購或者征購。
第二十九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鑒定檔案的保存價值時,應當組成鑒定委員會或者鑒定小組,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的規定,確定檔案的保存價值和保管期限。
銷毀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禁止篡改、損毀、偽造檔案。
第三十條 禁止買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組織或者外國人。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前款所列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需要向外國組織或者外國人贈送、交換、出賣其復制件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向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進行審核,依法做好密級變更和解密工作。已經移交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發生密級變更或者解密的,原定密機關、單位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檔案館。
第三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登記統計制度,按照規定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檔案統計材料。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與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檔案館的檔案,應當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經濟、教育、科技、文化等類檔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開放的檔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會開放。
鼓勵和支持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第三十四條 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共同負責。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時附具意見。
第三十五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檔案。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有權公布。
向社會公布檔案,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圖書、互聯網等媒介,采取出版、播放、陳列、展覽等形式。
公布檔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檔案館應當強化服務功能,創新服務形式,多途徑、多渠道、全方位推進檔案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單位和個人持有身份證、護照、介紹信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檔案館不按規定開放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以及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管的檔案。
第三十七條 檔案館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需要,加強對檔案的研究整理,有計劃地組織編輯出版檔案史料。
檔案館應當加強同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等單位的協作,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多形式共同研究開發有關史料。
第三十八條 檔案館及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加強對紅色檔案的征集保護和研究利用,編輯出版紅色檔案史料,舉辦紅色檔案專題展覽、公益講座、媒體宣傳等活動,弘揚紅色文化,傳承紅色基因,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鼓勵和支持利用紅色檔案開展黨史學習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等主題教育活動,講好紅色檔案故事。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納入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數字政府建設規劃,推動檔案信息化與各項信息化工作協調發展。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建設規劃,健全檔案信息化管理制度,改進檔案信息化基礎設施和條件。
第四十條 檔案館應當按照數字檔案館建設標準,推進數字檔案館建設。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建設數字檔案室。
第四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推進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建設,與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等相互銜接。
第四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工作,提高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比重,保證檔案數字化成果安全和質量。有條件的可以開展全文識別工作。
向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應當同步移交檔案數字化成果。
第四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電子檔案,列入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時限向檔案館移交。有特殊要求的電子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延期移交。
電子檔案應當通過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網絡在線移交,或者存儲在符合標準要求的存儲介質上離線移交。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四條 檔案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數字資源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對檔案數字資源進行異質、異地備份,確保長期保存和安全可用。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省檔案主管部門、省綜合檔案館應當推進檔案信息資源共享服務平臺建設,推動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部門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情況進行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年度檔案工作情況。
第四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與其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送等方式,加強檔案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接到舉報的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檔案主管部門根據違法線索進行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復制、公布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買賣或者非法轉讓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四)篡改、損毀、偽造檔案或者擅自銷毀檔案的;
(五)將檔案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
(六)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規定向社會開放、提供利用檔案的;
(八)明知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而不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檔案損毀、滅失,或者存在檔案安全隱患被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發生檔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搶救措施或者隱瞞不報、拒絕調查的;
(十)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毀、滅失的。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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