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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長微信群辱罵班主任,“頂格處罰”

    家長微信群辱罵班主任,“頂格處罰”   

    河北省衡水市安平縣“安平融媒”發布消息稱,11月23日,王某在家長微信群內與班主任就孩子上網課遲到問題產生爭執, 隨后王某在微信群內連續發送帶有侮辱人格字眼的語音,進行侮辱性攻擊,對班主任身心及名譽造成損害,造成惡劣影響。

    據央視網報道,為維持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維護廣大教師的聲譽,學校馬上報警。接到報案后,城關派出所迅速開展調查,將王某傳喚至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經審查,王某承認其在家長微信群內辱罵老師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王某因涉嫌公然侮辱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500元整。

    記者留意到,文末還附有一則短視頻,系違法行為人王某站在派出所門前接受采訪時, 對自己的行為表示道歉——

    違法行為人王某道歉視頻截圖

    律師:若未被諒解,頂格處罰并無不當

    據紅星新聞報道,因辱罵他人被行政處罰的案例并不少見,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對前述行為規定了兩檔處罰:

    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北京必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國蓓稱,本案并沒有披露違法行為人辱罵的細節,應該是基于保護公民隱私,防止報道對當事人二次傷害不便具體描述。但是,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處500元罰款, 說明是頂格處罰。

    至于警方如何作出處罰決定,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表示——

    警方通常會根據行為人辱罵的場合、語言以及產生的不良影響,還有事后態度進行衡量,同時會參考同類型案件作出的處罰,作出最終的處罰決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僅僅道歉是不夠的,還必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如果對方沒有表示諒解,作出頂格處罰的決定并無不當。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發表評論稱,無論如何,微信群里辱罵老師,都是一種錯誤且違法的行為,必須嚴厲譴責,也值得所有人引以為戒。但通過此事,更有效的加強老師和家長的溝通,讓家長的聲音隨時被老師聽到,減輕家長上網課等方面的負擔,也值得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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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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