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賣掉房東屋內電器去旅游,房東同事回應:已報警,將起訴
近日,遼寧沈陽一男租客賣掉房東屋內電器去旅游的消息引發了眾多網友關注。據了解,該男子與房東在今年10月14日簽下合同,入住期間,他曾多次向房東借錢。12月2日,因查水費的人進不去房間,房東聯系該男子時才發現自己被拉黑,隨后進入房間發現所有電器已經不見。
屋內電器被賣。受訪者供圖
“目前已經報警,警方的建議是起訴。”4日下午,房東的同事告訴大眾網·海報新聞記者,他們通過查看租客的社交軟件發現,租客在11月27日已買機票前往深圳旅游去了。“屋內的一些電器是二手,但洗衣機是新的,關鍵是追不回來這些東西了。”
房東趙女士稱,租客的房租是每月850元,押金也是850元,冰箱、洗衣機、電視機以及空調等電器價值五六千元,此外,該男子還曾向自己借過錢。“他第一次向我借錢,借70元,我沒有借給他。第二次向我借10元,我不好意思拒絕,轉錢后告訴他以后不要再跟我提借錢的事。”趙女士表示,自始至終都不知道他要走,因此不存在退押金的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
對于租客變賣房東物品的行為,河南金合力律師事務所律師郝創認為,承租人的行為侵害了出租人的所有權,因此出租人可以主張侵權賠償。“從刑法上分析,除了要看涉案金額,還要看承租人的主觀目的。如果非法占有故意產生在租賃之前,假裝租而騙,傾向于詐騙;非法占有故意產生在租住過程中,代為保管而非法占有,傾向侵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