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類乙管”后,此前因違反防疫政策面臨刑罰的人怎么辦?
國家衛健委日前發布公告,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冠病毒感染采取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實施“乙類乙管”。政策調整后,此前因違反防疫政策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人員怎么辦?正在服刑的人員可以申訴嗎?記者就此采訪了兩位刑事律師。
“乙類甲管”時期獲罪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此后,全國多地陸續有人因為違反防疫政策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起訴、審判。
我國《刑法》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須滿足的條件是,引起甲類傳染病以及依法確定采取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
“簡言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傳染病,限于甲類傳染病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艾靜稱,因導致新冠疫情傳播或引起傳播嚴重危險獲罪,正是因為國家對新冠實施了“乙類甲管”。
“乙類乙管”后,被立案偵查但尚未宣判的人員怎么辦?
“新冠實際上是乙類傳染病,但之前是按照甲類來管理,明年1月8日按照乙類管理之后,實質上就不再滿足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構罪條件。曾經行為人實施的隱瞞行程、抗拒管控之類的防治行為,在新形勢下不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可以不再按犯罪處理。”法學博士、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艾行利告訴記者。
艾靜也表示,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應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做無罪處理。
何謂“從舊兼從輕”?我國《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從舊兼從輕’原則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不僅適用于刑法條文發生變更,應整體適用于因法律規則調整而導致前后入罪標準不同的情形。對新冠感染管理的調整,使得引起傳染病傳播、造成傳播嚴重危險的行為,不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艾靜介紹,“從舊兼從輕”制度設立的目的,主要就在于對案件辦理過程中已不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及時作出出罪化處理,從而實現我國《刑法》保障人權的目的。
艾行利告訴記者,明年1月8日“乙類乙管”之后,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偵查階段的案件應當撤案,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應作出不起訴處理,正在法院審理的應當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而在未正式按照乙類管理之前,從法律上來說還是可以繼續以該罪名起訴、審判的。”
“但是鑒于目前的實際情況,司法機關可以靈活處理,只需要把訴訟流程推延到1月8日之后就可以。如果已經一審判決的,通過上訴程序,只要不讓一審判決生效,那么二審就可能改判無罪。”艾行利說。
“乙類乙管”后,正在服刑的人員可以申訴嗎?
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介紹,將新冠感染調整為“乙類乙管”,依據之一就是奧密克戎變異株的致病性減弱。那么,因為傳播奧密克戎而獲罪正在服刑的人員可以申訴嗎?
兩位律師均提出,在“乙類乙管”前已經判決確定有罪并生效執行的,該判決的效力不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調整而受到影響,這是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生效判決的權威性所要求的。除非當事人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異議,如果僅因疫情防控政策變化為由提起申訴,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可以考慮實際刑罰執行期間,是否能夠在減刑、假釋方面更加人性化。如果考慮這種行為已經不再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之前一些案件判得確實比較重,是不是能夠給予適當考慮,還要看各地的政策。”艾行利提出。
艾靜認為,因為對病毒的認識問題,政策調整具有滯后性。近期因為傳播奧密克戎病毒被判決承擔刑事責任的,可以考慮根據新的情況重新考量。若明顯罪責刑不符的,必要時也可以給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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