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天后男方提分手并索回彩禮被質(zhì)疑“白嫖” 律師:如確無結婚可能女方應當返還
↑圖據(jù)許昌市魏都區(qū)人民法院
1月10日,話題#同居四天后分手男子要求返還彩禮#引發(fā)熱議。據(jù)悉,該事件系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法院公開的一起彩禮糾紛案件,男方在同居時,將原本為前女友購買的70余克“三金”(一般指金耳環(huán)、金項鏈、金戒指)給付了女方,并通過支付寶向其轉(zhuǎn)款10000元。但同居僅四天后,男方便向女方提出分手。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支持了男方的訴求,判決女方返還10000元并向男方返還70余克三金的同等價款。
對此,不少網(wǎng)友表示不解,認為分手系男方提出,女方并不存在騙婚或騙取彩禮的行為,而且在同居期間也做出了相應的付出,不應將彩禮部分全數(shù)退還,“更何況,男方送出的東西都是談戀愛期間贈與的東西,不應當償還。”
針對這類說法,多位專業(yè)律師均向紅星新聞記者解釋稱,本案中男女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進行交往,與現(xiàn)今社會常見的偶爾“同居”(即“一夜情”)現(xiàn)象并非同一概念,“本案中贈予物也確為彩禮,因雙方已無締結婚姻可能,女方就應當將其返還。”
同居四天后女方“被分手”
此前男方贈與的財物也被索還
1月9日,河南省許昌市魏都區(qū)法院微信公眾號公開了一起彩禮糾紛案件。2022年7月末,王先生與李女士通過網(wǎng)戀平臺認識,后兩人互相添加微信好友。2022年7月31日,兩人見面,因聊天投機,開始同居并談婚論嫁。同居期間,王先生將原本為前女友購買的70余克三金給付李女士,并通過支付寶向其轉(zhuǎn)款10000元。2022年8月3日,王先生提出分手。
分手后,兩人因三金及錢財產(chǎn)生爭執(zhí),王先生遂于2022年11月起訴李女士,稱其是以結婚為目的與李女士相識,依據(jù)民俗習慣向女方贈送的三金錢財,現(xiàn)雙方已無締結婚姻可能,要求李女士將三金及錢財返還。對此,被告人李女士辯稱,三金和現(xiàn)金都是與原告談戀愛期間贈與其的東西,不應當償還。其與原告分手是被迫的,本案不是附條件贈與,三金不算是彩禮,所以不應當返還。
魏都區(qū)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彩禮一般是指依據(jù)當?shù)亓曀?,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本案中,原告給付給被告的三金,屬于以締結婚姻關系為條件的贈與,屬于彩禮的一種,在雙方分手后,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不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另外,關于原告主張的10000元款項的返還,被告辯稱該10000元已經(jīng)用于戀愛期間的日常消費,不予返還??紤]到原被告相處時間僅為4天,微信聊天中多次涉及彩禮事項,且10000元的數(shù)額較大,與三金的給付發(fā)生在同一天,可以推斷出具有彩禮的性質(zhì),應屬于附條件的贈與,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不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還10000元的請求,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最終,魏都區(qū)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依法判決被告李女士向原告王先生返還10000元并向原告返還70余克三金的同等價款。
該案件發(fā)布后,立即引發(fā)網(wǎng)絡熱議。不少網(wǎng)友認為,分手系王先生提出,李女士并不存在騙婚或騙取彩禮的行為,“更何況,王先生送出的東西都是談戀愛期間贈與的東西,不應當償還。”另有網(wǎng)友表示,李女士與王先生同居,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犧牲”,事后卻被迫分手和索回贈與物,王先生有“白嫖”的嫌疑。
“本案中給付的禮金并不屬于男女雙方戀愛期間一方所為的贈與。”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根據(jù)目前法院披露出來的已知信息,可以得知雙方的聊天記錄是能認定錢款與三金具有彩禮性質(zhì),即為附條件的贈與,當締結婚姻關系的條件未成就時,接受贈與一方應當予以返還。
而對于部分網(wǎng)友質(zhì)疑王先生“白嫖”的行為,付建律師則表示,在雙方戀愛期間,不能認為一方未獲得財物便是損失巨大,“如果隨意變更或者取消婚約,故意欺騙對方感情,除了受到道德譴責外,女方可以從彩禮中扣除兩人的共同花費。”吉林濟維律師事務所主任王雷律師也表示,“前述案件中,王先生與李女士是通過網(wǎng)絡結識并已經(jīng)開始談婚論嫁,可見雙方系以結婚為目的進行交往,這就與現(xiàn)今社會常見的偶爾‘同居’現(xiàn)象(亦稱‘一夜情’)并非同一概念,所以李女士依法返還之前獲贈的彩禮并不存在損失的問題。”
同類案件多發(fā)
律師稱明確婚前財物性質(zhì)為關鍵
通過檢索關鍵詞,紅星新聞記者發(fā)現(xiàn),近年來在同居期間產(chǎn)生的彩禮糾紛并不少見。
據(jù)黔東南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一起案件信息顯示,2020年3月,唐女士與男友吳先生訂婚后,二人一同到上海打工。同居7個月后,雙方因結婚事宜發(fā)生矛盾,男友吳先生提出要退婚并要求返還6.8萬元彩禮。因雙方未能就返還金額達成協(xié)議,吳先生起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決需退還5.6萬,唐女士不服提起上訴。唐女士認為,雙方同居7個月之久,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不應再退還。如需退還,也應將雙方同居期間共同開支予以計算并扣除。法院二審認為,雙方共同居住生活半年有余,一審法院酌情折抵彩禮1.2萬元有失公允。二審法院綜合本案案情予以改判唐女士返還吳先生彩禮3.4萬元。
另據(jù)《貴州都市報》報道,張先生在與女友同居三年后分手,并要求對方退還10萬元彩禮。由于小張和小美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若存在給付彩禮的事實,則小美依法應當將所收彩禮予以退還。但具體返還的金額,需結合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兩人同居了三年多,并且在此期間有共同生活支出和消費,因此應當扣減相應的彩禮金額。據(jù)此,法院判決小美返還4000元,駁回小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在梳理上述案件時,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類案件普遍存在贈與是否自愿、彩禮性質(zhì)和范圍如何認定、彩禮給付、接受主體的確證等共性問題。而法院在審理時,認定事實的難點也多為批量轉(zhuǎn)賬間關聯(lián)等多種情況下,如何判定轉(zhuǎn)賬和財物是否屬于彩禮性質(zhì);以及法院對于彩禮的返還和返還數(shù)額的認定等,通常會根據(jù)多方面的因素進行綜合認定。
對此,王雷律師表示,該地區(qū)是否存在結婚前給付彩禮的習俗、給付時的直接目的是否為締結婚姻、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以及彩禮給付時當事人的主觀意愿,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在給付彩禮方面,男女雙方要量力而行,給付彩禮一方要保留好支付的憑證。收取彩禮一方如果未辦理結婚登記或登記結婚后未同居生活的,應主動返還彩禮。”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男方雙方在談婚論嫁時,也要防止一方以結婚為幌子騙取彩禮。”付建律師則強調(diào),《民法典》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然而男方婚前給付彩禮給女方是目前各地較為普遍的風俗,《民法典》也未對違反此條規(guī)定的行為作出相應的處罰措施,“給付彩禮之后若發(fā)生糾紛,應通過協(xié)商或訴訟的方式維護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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