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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員工年會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擔責95%   

    春節(jié)將至,又到了人們聚餐喝酒較多的時節(jié),但歡樂的同時也要防止樂極生悲。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報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發(fā)的猝死索賠案。法院認定醉酒猝死者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自行擔責95%,聚餐組織者擔責5%,其他同桌人已盡一般社交安全義務,無需擔責。

    酒后猝死:員工家屬索賠逾百萬元

    20多歲的吳某是深圳某公司員工,被派駐公司關(guān)聯(lián)企業(yè)東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時許,吳某和幾個同事一起,在東莞某公司食堂參加年會聚餐。同桌就餐人員有何某某等6人,其間吳某喝了酒。當天20時許,吳某由同桌兩人攙扶,該公司負責人跟隨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樓休息,給其兩瓶礦泉水后離開。

    吳某室友稱,吳某當晚兩次嘔吐,他都幫忙清理了。次日上午,東莞某公司負責人帶牛奶雞蛋到宿舍探視,詢問吳某是否喝多。吳某蘇醒,但擺手表示不想吃東西。當天13時,室友回到宿舍,吳某聽到動靜后起床。室友詢問吳某是否嚴重,吳某沒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頭、衣服說“怎么這樣”,就進了洗手間。室友隨即離開宿舍上班。18時許,室友下班發(fā)現(xiàn)吳某暈倒在宿舍洗手間,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撥打120。急救人員趕到,吳某已無心跳。室友隨后報警。

    2021年7月,吳某家屬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深圳某公司、東莞某公司以及跟吳某同桌用餐的6人,認為對方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索賠共計111萬多元。

    法院判決:聚餐組織者承擔5%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本案為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本案關(guān)鍵在于吳某的死亡應由誰承擔責任。

    關(guān)于吳某死因,公安機關(guān)出具的死亡證明顯示死因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進行尸檢,也沒有檢測血液中的酒精濃度,現(xiàn)已無法通過醫(yī)療檢驗手段確定。根據(jù)聚餐當晚與吳某同桌的兩人在公安機關(guān)的陳述,吳某聚餐時喝了酒,結(jié)合吳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兩人攙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兩次嘔吐的情況可以推定,吳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況。加上吳某對室友的問話未正?;貞?,無法正常上班,飲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吳某死亡與飲酒有關(guān)。

    關(guān)于責任承擔,吳某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對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有足夠清醒的認識,其對死亡結(jié)果承擔主要責任。東莞某公司是聚餐組織者,提供了白酒、紅酒、啤酒,在吳某飲酒后兩次嘔吐、次日無法正常上班的情況下未及時將其送醫(yī)治療,應對吳某的死亡承擔一定責任。深圳某公司未組織和參與聚餐,吳某作為深圳某公司員工參與聚餐,并不屬于工作任務,人社部門亦認定吳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故深圳某公司無需承擔責任。吳某家屬未能舉證證明聚餐他人存在惡意勸酒行為,餐桌上正常共同飲酒不構(gòu)成侵權(quán),因而不能產(chǎn)生法律上的權(quán)利義務,故同桌者沒有法定救助義務。聚餐結(jié)束后,同桌兩人將吳某攙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隨其后,并為吳某準備礦泉水,結(jié)合沒有證據(jù)證明當時存在其他異常情況,法院認定同桌者已盡到安全注意義務,沒有過錯。吳某家屬要求同桌者對吳某死亡應當有預見性以及承擔相應義務,明顯超出一般社交應盡注意義務的邊界,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根據(jù)各方過錯,法院酌定吳某自行承擔95%責任,東莞某公司承擔5%責任,其他被告無需擔責。

    吳某家屬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不能無限擴大同桌責任

    承辦本案審判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稱,同桌吃飯一起喝酒,是社會常見現(xiàn)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自身喝酒可能產(chǎn)生的后果承擔最大責任。如果喝酒者酒后發(fā)生意外,組織者和同桌者存在強迫性勸酒行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勸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護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駕車未勸阻等情況,同桌者則需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組織者和同桌者已盡了正常安全注意義務,則不能將其責任義務無限擴大理解,否則就會人人自危,影響正常社會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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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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