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華商報大風新聞8月18日報道,山西大同陽高縣的甄女士稱,“訂婚宴上給了女方10萬彩禮,立字據結婚一年后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第二天婚房里他們發生了關系,準丈母娘找我兒子談論并錄音,要求必須加名并補上剩下10萬彩禮。結果因未及時辦到,到了第4天女方報了強奸案。”
據報道,甄女士稱,她27歲的兒子已被拘105天,案件由檢察院起訴到法院,將于8月24日開庭,所謂證據就是女方的口供和一段她母親跟甄女士兒子通話的錄音。
甄女士介紹,5月2日,女方母親曾單獨把兒子叫到孩子車上談話,還拿手機錄音。之后女子母親又打來電話,“督促問我兒子說商量好了沒有,又以這種錄音套話的方式套我兒子,中間有一句話,她說‘你們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我兒子說‘嗯,是的’,她說‘那你強暴我們家閨女是不可否認的事實吧?’我兒子也說‘嗯,是的’。”甄女士認為,兒子是出于對長輩的尊敬,不想跟她發生言語沖突,“她說什么都回復‘嗯’、‘理解’、‘是的’。”
據報道,大同市陽高縣公安局的辦案民警在接受采訪時則表示定案證據確鑿。
甄女士兒子的遭遇在網上引發熱議。8月23日,瀟湘晨報(報料微信:xxcbbaoliao)記者采訪了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易旭,針對網上的爭論點作了解讀。
爭議點一:關于強奸的認定。甄女士說目前僅有的證據是女方口述以及女方母親和其兒子的錄音。上述兩樣證據是否能作為定罪的依據?認定強奸罪一般需要哪些證據?
易旭表示,強奸案件的證據應當有:1、按現場勘察筆錄: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奸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 需要結合鑒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奸行為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3、精斑檢驗鑒定、DNA鑒定:如可證明有性行為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發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床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鑒定結論予以印證。4、被告人口供(當然其他證據充分,沒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關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為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為直觀。
確定是否為強奸,還要從發案時間、發案地點、男女雙方認知程度、衣物有無在案發時被撕破以及報案時間等情況綜合研究確定。僅有口供和錄音一般不能定罪,還應當有dna、受害人反抗、嫌疑人強迫等相關物證、鑒定意見才能認定。
爭議點二:甄女士認為原因是沒有給女方在房本上加名字。現階段,如果雙方和解,檢察院是否可以撤回起訴?
易旭表示,強奸罪屬于公訴案件,雙方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如果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雙方不能就刑事責任進行和解。現階段檢方也不會因為加名字而撤回起訴。
爭議點三:很多網友擔心,如果甄女士說法為真,男女自愿發生性關系后,女方反悔報警稱遭遇強奸,是否都會被認定?
易旭表示,女方事后反悔一般不屬于強奸,除非女方未滿14周歲。強奸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客體要件,即犯罪對象是女性;第二,客觀要件,強奸罪客觀上必須具有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或利用婦女處于不知、無法反抗的狀態而乘機實行奸淫的行為,且必須須違背婦女意志。如果女方當時是同意的,是不會構成強奸罪的。第三,主體要件,即犯罪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況下,婦女教唆或者幫助男子強奸其他婦女的,以強奸罪的共犯論處。第四,主觀要件,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爭議點四:如果事后證明,女方的確遭遇強奸,男方母親在網上的“引導”行為,是否違法?如果女方發生性關系的確為自愿,她的報警行為是否應該受到處罰?男方被拘留的行為能否獲得賠償?
易旭認為,惡意引導輿論干預審判的,可能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女子報假警的行為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根據《刑法》第243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男方被冤枉而刑事拘留的,可以主張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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