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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多次強奸未成年堂妹獲刑6年,有違人倫需重判而非寬縱

    近日,一起堂兄強奸未成年堂妹的案件,引發(fā)輿論熱議。

    據(jù)河南汝州市法院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馮某樂與被害人馮某系堂兄妹關(guān)系,且其明知馮某未滿14周歲。自2020年下半年至2021年間,馮某樂在村小學附近、村大隊部附近,其汽車內(nèi)、被害人家里等多個地點,強行與受害者馮某發(fā)生性關(guān)系。

    2021年12月22日,馮某父親發(fā)覺此事后報警。因犯強奸罪,馮某樂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其不服判決后提出上訴。8月23日,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個判決結(jié)果,令人有些費解。

    刑法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與此同時,法律還明確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經(jīng)鑒定,本案受害者馮某年齡(骨齡),在13-14周歲之間,中間值為13.5周歲。按理來說,法院對被告人的量刑應該取上限,而不應該取中間值6年。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關(guān)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里面也提到:

    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zhì)、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就本案來說,被告人罔顧親情倫理,對堂妹多次實施強奸,性質(zhì)十分惡劣,應當予以嚴懲??煞ㄔ悍堑珱]有嚴懲,還只給出了6年的刑罰,有點說不過去。

    從新聞來看,唯一能讓法院考慮“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可能是,受害人父親發(fā)覺此事報警后,被告人馮某樂主動到汝州市公安局到案接受調(diào)查。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問題在于,馮某樂并不符合自首條件。因為“到案”后,他并“未供述犯罪事實”。

    不僅如此,案發(fā)后的當晚,馮某樂未攜帶手機外逃,直到次年6月17日,他才姍姍來遲“到案”。

    如果馮某樂有自首的意愿,應第一時間到公安機關(guān)“自動投案”,而不是一逃半年多。故意逃避公安機關(guān)的抓捕,也足以證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之大,需要在具體量刑中考慮。

    如果將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的親情關(guān)系,作為從輕發(fā)落的一個因素,那就離譜了。

    從法律角度看,親屬之間犯罪從輕,僅限于特定的范圍,比如近親屬間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且初犯、偶犯的,可免于刑事處罰。但強奸犯罪并不在“從輕”的范圍之內(nèi)。

    事實上,發(fā)生近親屬之間的強奸犯罪,突破法律紅線,有違倫理道德,更需重拳打擊。

    就本案來說,被告人采取捂嘴、拿長刀架脖子等手段,強行與未成年堂妹發(fā)生性關(guān)系,并多次威脅稱“敢把這事告訴爸媽就把你一家殺完”,甚至還有當著其他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惡劣情形,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之嫌,需要嚴懲不怠。

    我國法律實行寬大、人道的原則,但對于這種有違人道的惡劣罪行,不應該從輕對待,輕易放過。

    一起性質(zhì)惡劣的強奸案,對不法分子判刑6年值得商榷,有關(guān)部門需要傾聽公眾質(zhì)疑,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jù),作出更符合正義標準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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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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