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刺傷霸凌者”少年獲判無罪后申請國賠600多萬元一事引發外界關注。9月3日,當事人小蔣(化名)辯護律師王艷濤告訴新黃河記者,“8月31日,小蔣申請國家賠償案已在湘西州中院開庭質證。質證結束后,法院將擇期作出賠償決定,三個月內會有一個結果。”王艷濤同時表示,小蔣經過此事后四處打工,目前在廣州,他希望能拿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2019年5月,時年不滿15周歲的小蔣在學校男廁所內遭遇15名學生毆打。混亂中,小蔣拿出一把事先準備好的折疊刀亂舞,刺傷了圍攻他的3名學生。2019年8月,小蔣被刑拘,后檢方提起公訴,一直羈押在看守所。2020年7月,吉首市法院一審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小蔣才走出看守所,其間共被羈押336天。
之后,他走上了申請國家賠償的曲折之路。
12月14日,小蔣祖父向吉首市人民檢察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 圖據紅星新聞
遇校園霸凌,被15人圍毆后刺傷3人
小蔣出生于2004年,3歲時父親去世,母親改嫁,自幼在爺爺身邊長大。初中時,為了獲得更好的教育環境,在老家湖南邵東的鎮上讀完初一后,小蔣便輾轉300多公里來到湖南省吉首市二中讀書。在這里,小蔣曾因“外地人”身份遭到其他學生打壓欺負。2019年5月17日,一個平常的星期五,卻成為小蔣命運的轉折。
在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顯示,事件的起因是早前一次春游時,小蔣因與同班女同學講了幾句話,被同年級的胡某認為“招惹了他的女朋友”,要求小蔣給其買一包煙以示賠禮道歉,否則就要挨揍。之后小蔣給胡某買了一包“紅旗渠”香煙,但胡某嫌煙不好不要,遂起了打人的意圖。
2019年5月17日,在吉首二中男廁所內,另一名與小蔣“性格不合”的學生孫某遇到胡某,兩人談起小蔣,都決定要打他一頓。很快,在兩人“號召”下湊到了15名學生,盡管一些學生與小蔣素不相識,但他們還是“要打小蔣”。
中午,孫某等人前往教室要求小蔣去廁所并告知,“如果你不去,我們就要強行把你帶過去。”就這樣,小蔣被迫跟著孫某等人去了廁所,并將事先放在課桌內的折疊刀(非管制刀具)藏在右手衣袖內。
小蔣在此前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曾表示,折疊刀是孫某等人事先宣揚要打他后,很多同學來到其課桌前詢問、關心時有人從背后將刀丟到他桌上的。“我把刀收了起來,是因為清楚對方準備毆打我,如果對方動手,我就拿出來嚇唬他們,讓他們別打我。”
在廁所里,小蔣一人站在一邊,其余十五人站在一邊并將小蔣圍了起來。小蔣問:“你們哪個先上?”孫某等人商量后決定由個子高的陳某先動手。陳某遂上前用左手勒住小蔣的脖子,將其摔倒在地并騎坐在小蔣身上毆打小蔣,之后孫某等人便一擁而上踢打小蔣。
在受到眾人毆打后,小蔣便拿出折疊刀亂舞,將陳某的腰部左側和背部捅傷,將吳某的左大腿劃傷。毆打大約持續了一分鐘,大家便停手散開。小蔣從地上爬了起來,背靠廁所蹲坑的矮墻坐在廁所的地上。這時另一位陳某某從背后掌摑小蔣,小蔣遂轉身用折疊刀向其腹部捅了一刀,之后他們又再次打了一陣小蔣并散去。
羈押336天后,一審被判無罪
陳某、陳某某、吳某之后被送至醫務室治療,小蔣則回到教室。回到教室后,小蔣發現三人在醫務室治療后心里感到不平,遂趕到醫務室并拍打醫務室門,被同行師生勸阻離開。后經吉首市公安局鑒定,陳某、陳某某的損傷程度均為重傷二級,吳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2019年8月7日,經吉首市公安局峒河派出所民警電話通知,小蔣主動投案并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經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羈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020年7月6日,在被羈押11個月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小蔣無罪。在小蔣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濤提供給新黃河記者的判決書中寫明,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被告人小蔣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理由如下:
一是公安機關指控的部分關鍵事實與查明的法律事實不符;二是整個時間的發展過程中,被告人小蔣自始至終處于一種被動的、被欺凌的孤立無助狀;三是使用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的防范性刀具,不影響正當防衛成立;四是被告人小蔣的反擊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吉首市人民法院認為,這是一樁以多欺少、以眾凌寡的校園暴力事件,是15人對1人的毆打,在被他人毆打、生命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小蔣被迫實施自衛反擊,其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一審無罪判決作出的次日,被羈押了336天的小蔣走出看守所。“太陽照在我身上,恍如隔世。”小蔣表示。但他沒有興奮太久,2020年7月16日,湖南省吉首市檢察院向湘西州中院提出抗訴,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小蔣并非處于被動、被欺凌的孤立無助狀態,他可以向老師求助,也可以向家長反映,甚至可以坐在教室里對被害人的無禮要求置之不理,但他選擇準備刀具,并“被動應約”前往男廁所斗毆,與被害人方約架后將其中兩人刺成重傷。其具有傷害他人的主觀故意,實施了傷害他人的客觀行為,造成了兩人重傷的客觀后果,主客觀相一致,其行為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2年11月9日,上級檢察院認為,吉首市檢察院的抗訴不當,決定撤回抗訴。小蔣擺脫了“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成為無罪之身。
檢方曾提出息訴息訪,可申請司法救助12萬元
經過這一系列折騰后,小蔣身心俱疲中斷學業。
2022年12月14日,小蔣代理律師在經過和小蔣家人的溝通后,向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提出了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300萬余元,請求原案件承辦人向其公開賠禮道歉,為其登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依法啟動追責程序,對原故意傷害案件的偵查人員、批捕起訴人員、抗訴人員等濫用職權、枉法辦案的行為進行追責或移送紀委監委依法追究責任。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檢察院出具的《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決定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38.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769.12元(共計20萬余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于原故意傷害案的辦案人員追責的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
因不服吉首市檢察院20萬余元的國家賠償決定,小蔣向湖南省湘西州人民檢察院提出復議申請:請求撤銷吉首市檢察院作出的賠償決定,并依法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維權誤工損失共計300萬余元,依法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
2023年5月16日,湖南省湘西州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顯示,該院認為,吉首市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賠償方式、賠償項目適當,決定予以維持。同時,湘西州人民檢察院根據2023年最新的國家賠償標準,將小蔣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由137538.24元調整為146795.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由68769.12元調整為73397.52元,共計22萬余元。針對小蔣對錯案承辦人進行追責的訴求,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也認為,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
此外,小蔣的代理律師王艷濤提供給新黃河記者一份證明,今年5月,湘西州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曾在小蔣所在村村委會辦公室向小蔣家送達《湘西州檢察院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并同小蔣家人協商,只要小蔣家息訴息訪,不再在網上炒作,可以申請司法救助12萬元。小蔣家人不同意檢察院的附加條件,并說“追責到底,就息訴息訪”。
申請國賠600萬元已開庭質證,法院擇期宣布結果
此后,小蔣向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在新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小蔣請求法院要求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46795.04元;賠償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生命運軌跡改變權益等損失賠償金1000000元;賠償被錯誤羈押、起訴、抗訴、申請國家賠償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四處維權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差旅、委托辯護律師支出的律師費等180000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00元;共計600萬余元。
關于申請國賠為此數額的原因,代理律師王艷濤對新黃河記者表示,“主要增加的是精神損害賠償,小蔣作為一個未成年人,承受能力比較差,錯過了九年義務教育時光,一個成績優異的孩子求學命運被改變,人生走向從此截然不同。”
2023年8月31日,小蔣申請國家賠償案在湘西州中院開庭質證。庭上,湘西州人民檢察院提交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關于蔣某某刑事賠償一案的答辯意見》。答辯認為,關于小蔣請求吉首市人民檢察院賠償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46795.04元的事項,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已作出決定賠償146795.04元。
關于小蔣提出的關于賠償其青春損失、喪失受教育機會和人生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賠償金等費用,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已作出決定,其不屬于國家賠償范圍,不予賠償的決定正確。
關于小蔣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的事項,湘西州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賠償復議決定書》中已根據2023年最新的國家賠償標準,將小蔣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由68769.12元調整73397.52元。
關于要求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及其湘西州人民檢察院依法啟動追責程序,對承辦賠償請求人小蔣的公安偵查人員、檢察官等辦案人員濫用職權、枉法辦案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立案或移送紀委監委依法追究責任的事項,湘西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答辯稱,該項請求不屬于國家賠償案件的審查事項,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對該請求不予審查是正確的。如果小蔣對此決定不服,可依法向湘西州紀委監委提出追責請求。
2023年9月3日,王艷濤告訴新黃河記者,“雙方質證結束后,湘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選擇擇期作出賠償決定,三個月內會有一個結果。王艷濤同時告知,小蔣經過此事后就四處打工,目前在廣州,他不愿意接受媒體采訪重提這段往事,更不愿意讓現在自己身邊的人知道自己身上發生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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