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湖南省常德市教育局職成科負責人告訴澎湃新聞,針對常德海乘職業(yè)學校推薦畢業(yè)生赴菲律賓工作涉開設賭場犯罪一事,市教育局已經在調查了解,屆時將公布調查結果。
當日,有涉案學生接到常德市市民之家工作人員電話,稱市政府已聯系多個部門成立工作專班,后續(xù)將依法依規(guī)處理此事。同時,涉案學生也接到河南信陽市平橋區(qū)法院工作人員電話,提示其已簽署認罪認罰書,希望她準備好退贓款項。
常德海乘職業(yè)學校大門。
9月12日,澎湃新聞報道了常德海乘職業(yè)學校十余名學生在2016年至2018年通過學校被推薦到菲律賓馬尼拉從事游戲推廣工作。在回國幾年后,河南信陽警方以涉嫌開設賭場罪為由,對其進行網上追逃。目前多名學生處于審查起訴階段,也有學生已經被判刑。
在國外賭博網站工作何以構成開設賭場罪?涉事學校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相關專家進行了分析。
在境外從事賭博活動合法,到國內何以定罪?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16年至2018年期間,十多名常德海乘職業(yè)學校畢業(yè)生經由學校推薦赴菲律賓,從事游戲推廣工作。回國幾年后,陸續(xù)有涉案學生被以“開設賭場罪”網上追逃,并有學生已領刑。
相關司法文書顯示,2021年5月7日,信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偵辦涉及“九州娛樂城”特大跨境賭博網站部分代理及窩點工作人員的案件。涉案學生在菲律賓入職的收米咨詢公司,系加州娛樂城賭博網站旗下公司。涉案學生從事的工作,是負責發(fā)展中國大陸賭客到該賭博網站內進行網絡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
一位涉事學生簽訂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受訪者供圖
據涉案學生稱,在菲律賓,其從事的賭博工作是合法的,其回國后何以被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刑法學研究會原副會長賀小電介紹,即使行為在境外合法,例如賣淫、賭博等在許多國家都不認為違法,在我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依法也可以開設賭場等組織賭博,但是根據“屬人管轄”原則,依我國刑法構成犯罪的,只要屬于我國公民,在境外實施的行為依然可以構成犯罪。《刑法》第6條規(guī)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fā)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涉案學生在境外通過網站推薦境內人員上網賭博,其犯罪結果發(fā)生在境內,實屬于在國內犯罪。
賀小電還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施行前的《刑法》第303條第2款規(guī)定了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即使是在境外通過微信、短信、廣告、電話、微博、網站等各種渠道,以宣傳、鼓動、教唆、介紹等各種各樣的方式,將眾人聚集、組織在一起參與國(境)外賭博的,不管國(境)外有關賭博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國公民無論在何地實施,都可以構成犯罪。”
此外,《刑法》第7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那么,涉案學生的行為,是否屬于“可以不予追究”的但書條款?
辦理過境外賭博案的江蘇聯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陳豪律師介紹,現在大量網絡賭博是由境外的賭場在線上運營,在中國招募代理人,由代理人發(fā)展下級代理和會員(參賭人員)。這類案件中,如果是賭場代理人員則直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賭場工作人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的,按從犯處理。“在對跨境賭博從嚴打擊的司法政策下,一般查證屬實,達到刑事立案標準的,均會追究刑事責任。”陳豪說。
賀小電介紹“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應是指整個犯罪的最高刑,而非經過法院判斷適用那個量刑幅度的最高刑。另外,共犯的量刑檔次要根據整個共同犯罪的情節(jié)來確定,而不是根據其中某人是否屬于從犯來確定,從犯則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開設賭場罪情節(jié)嚴重的最高刑期為十年,從而不屬于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
涉事學生拍攝的菲律賓街景。受訪者供圖
出校門進“牢房”,剛滿18歲打工人非“刑”不可?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多名涉事學生提到,自己是通過學校赴菲律賓工作,當時對于即將從事的違法犯罪活動并不知情,且當時剛滿18歲,涉世未深,不懂法律,所得收入也不高,最后因“開設賭場罪”留下案底,代價太大。
賀小電介紹,開設賭場犯罪在主觀上要求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在開設賭場。這種明知不一定要求其知道是在犯罪,僅要求其知道應當是在犯罪即可。賀小電從四個方面認為,涉事學生主觀上有過錯。
“一,從入職公司所處的場所來看,其開在菲律賓馬尼拉加州娛樂城內,而娛樂城不少都具有賭博的性質。二,很多賭博都是通過游戲、比賽等娛樂方式進行的,推薦、引誘他人進游戲網站玩游戲并按結果確定是否支付費用,本身就是一種賭博。三,在我國年滿16周歲,除了精神病人之外,都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不論他們是否已經畢業(yè),都不能排除他們對自己行為犯罪的明知,如果不是明知,亦可以構成應知。四,其具體所做的事情按照國內的法律,明顯不正當,作為中國公民應當知道這已經構成了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
不過,賀小電認為,涉事學生的行為難以符合開設賭場罪中的“以營利為目的”。
基于跨境開設賭場行為的多發(fā),嚴重危害了我國的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等情況,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20年10月16日,發(fā)布實施了《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作為司法解釋的該《意見》明確,只有“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跨境賭博活動”,才構成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罪本意就應包含以營利為目的,此次《意見》中再次強調‘營利目的’,目的是保證打擊的重點是真正開設賭場而牟取巨額利益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重要的參與分成、獲取利潤的人。”賀小電說,該《意見》適用于對現在正在起訴和審理的開設賭場罪案件。
涉事學生在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受訪者供圖
《意見》第3條第4項也規(guī)定:對受雇傭為賭場從事接送參賭人員、望風看場、發(fā)牌坐莊、兌換籌碼、發(fā)送宣傳廣告等活動的人員及賭博網站、應用程序中與組織賭博活動無直接關聯的一般工作人員,除參與賭場、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利潤分成或者領取高額固定工資的外,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澎湃新聞梳理部分學生的起訴書、判決書發(fā)現,其非法獲利為7萬余至18余元不等,根據其從事違法行為2年至4年不等的時間推算,其月收入最低的只有3000多元。多名學生向澎湃新聞介紹,其工作薪水每月有的五六千元,有的七八千元。賀小電認為,涉事學生獲得的底薪和按業(yè)績所獲得的獎金等資金額有限,屬于只拿取正常工資報酬者,不宜視為以營利為目的。
賀小電最后認為,從刑法謙抑性原則來看,它要求利用其他懲罰措施不足以制止防范某一類行為發(fā)生時,才可將此類行為規(guī)定或者認定為犯罪。
“剛畢業(yè)的沒有多少社會經驗的學生,其基于學校介紹認為是正常職業(yè)出境,發(fā)現后因各種原因暫時工作了一段時間,可以通過行政處罰來防止、警告同樣的人效仿。此外,有的回國五年也沒有任何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因此,無論是從一般預防還是特殊預防來說,都無需通過認定為犯罪的形式來加以懲治。故,在他們的行為本身存在可以解釋為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前提下,宜不作為犯罪處理。”賀小電說。
涉事學生出國前在學校參加活動。受訪者供圖
介紹給學生的工作涉犯罪,學校該擔何責?
涉事學生李云告訴澎湃新聞,9月13日,河南信陽市平橋區(qū)法院工作人員致電她,提示她已經簽訂認罪認罰具結書,希望她準備退贓7萬余元的資金。李云則向法院工作人員表示,其涉案工作由學校安排,為此還交納1萬余元“上崗費”。常德海乘職校校長鄧廣周也承認涉事學生的工作是通過學校組織的,學校則是通過深圳一家公司安排學生出境的,目前該公司已注銷。
那么,介紹給學生的海外工作涉犯罪,常德海乘職校該擔何責?
陳豪律師認為,學校若明知屬于賭場,并推薦學生就業(yè),在明知他人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提供幫助行為,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學校若不明知屬于賭場,根據學校存在的過錯行為,也應當予以一定的民事賠償。
賀小電律師認為,學校若只有民事責任,應該分兩種情況考慮。
一種情況是簽訂了推薦工作合同。“一些職業(yè)學校,為了招收學生,承諾為學生推薦工作并簽訂合同,只要系學生與學校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當屬有效。此案所涉學校推薦的工作屬違法犯罪,屬于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根據《民法典》第83條規(guī)定,應當賠償損失。就本案行為而言,這些損失包括學生被沒收違法所得、被處以罰款或者罰金、因失去人身自由而造成的工資報酬損失,以及來往資費、繳納的推薦工作費等所有的費用。此外,學校推薦的工作違法乃至犯罪,造成學生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根據《民法典》第996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學校除承擔因此造成的物質損失外,學生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涉事學生與校長溝通去菲律賓事宜。受訪者供圖
另一種情況,是沒有簽訂推薦工作合同。賀小電認為,首先,在本案中,學校推薦的工作非法乃至構成犯罪,無論學校是否知情,都具有重大過錯,并造成了他人從事這項工作而遭受的經濟上的損失,構成侵權,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其次,學生作為受害人,其損失包括因此受到的一切損失,具體同上述簽訂了推薦工作合同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范圍一樣。
最后,該侵權行為會造成學生的名譽權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第995條規(guī)定,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請求行為人承擔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民事責任。當然,學生自身也存在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173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fā)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guī)定,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李云告訴澎湃新聞,今年8月10日案發(fā)后,她曾撥打常德市市民熱線反映海乘職校介紹其工作涉犯罪一事。9月13日,常德市市民中心工作人員向她答復稱,其反映的問題市政府已聯系相關部門成立專班開展調查,后續(xù)會依法依規(guī)處理。當日,常德市教育工作人員也向李云表示,“目前組織已經出面,市公安局、教育局都介入此事,處理后會有統一結果。”
“該案給推薦學生出國工作的學校,以及尋求海外高薪的學生帶來警示。學校為畢業(yè)學生推薦工作,應考察所推薦工作的內容、性質。行為是否違法犯罪,應以我國現行法律為準,而不能以國外法律為準。現在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專門到境外利用網絡犯罪,如開設賭場、電信詐騙、傳銷、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他們通過公司等各種合法形式包裝,引誘他人尤其是剛剛步入社會、不知深淺的學生出國‘工作’,實則幫助他人犯罪。入甕之后,涉事者的人生便埋下定時炸彈,一旦案發(fā),付出的代價極為慘重,追悔難及,推薦工作的學校也難辭其咎,必須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甚至刑事責任。”賀小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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