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人販子”余華英,二審當庭認罪
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11月28日,貴州高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余華英拐賣兒童一案。
二審庭審現場 圖源:貴州高院
今年9月12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余華英伙同龔顯良(已故)于1993年至1996年期間拐騙11名兒童到河北省邯鄲市出賣,以其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素燕、張曉峰、侯通通經濟損失共人民幣九萬元。
被告人余華英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素燕、張曉峰不服,向貴州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庭審中,余華英對一審認定其拐賣兒童十一名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認罪,僅提出了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其辯護人提出余華英有坦白情節,認為量刑過重,建議從輕處罰。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提出了附帶民事部分判賠數額過低的上訴理由。
貴州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上訴人余華英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表示,本案將依法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現場 圖源:貴陽中院
此前一審審理查明:余華英于1993年至1996年期間伙同龔某良(已故)為牟取非法利益,在貴州省、重慶市等地流竄,物色合適的孩童進行拐賣,得手后二人將被拐兒童帶至河北省邯鄲市,通過王某付(另處)、楊某蘭(另處)介紹,尋找收買人進行買賣,以此獲利,期間共拐賣兒童11名。
一審現場,審判長當庭宣讀完判決后問余華英是否要上訴。余華英回答:“量刑太重了,要上訴。”
據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余華英拐騙兒童時,都由同居的龔顯良(目前已身故)陪同,在物色目標后以給兒童“買零食吃”或“一起出去玩耍”的名義,將受害兒童帶離監護人視線后控制,匆忙轉車帶往河北邯鄲市鄉下進行買賣。
據央視新聞報道,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妞花等被害人也到庭參加訴訟。楊妞花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她于1995年被余華英拐賣,當時年僅5歲。她歸來尋親時才得知,她被拐后,生父受刺激長期酗酒于1997年去世,母親在父親去世后第二年也因精神受到打擊過世。父母雙亡后,留下年幼的楊妞花姐姐和外婆相依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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