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鍋店使用“口水油”,涉事人員不僅面臨刑罰,還可能被巨額索賠。
安徽淮南中院近日二審宣判的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例顯示,一家火鍋店將客人吃剩的廢油提煉加工成“口水油”繼續給客人食用,持續兩年十個月之久,累計銷售火鍋鍋底6.5萬余個,銷售金額170萬余元。牛某、王某等13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至1年并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淮南中院還判決支持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協會對涉案火鍋店、牛某、王某提起的民事公益訴訟,判令各被告連帶支付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12萬余元。
事實上,類似案件中,消協或檢察機關提公益訴訟進行懲罰性索賠并不鮮見,索賠金額可能為銷售額的三倍或十倍。四川一起案例中,被告被判支付賠償金千萬余元。
火鍋店使用“口水油”兩年多,
13人獲刑
淮南中院二審審理查明,“入川毛肚火鍋店”于2017年4月1日開業,是當地知名火鍋品牌,由牛某投資,王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為節約經營成本,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間,王某、牛某等人伙同廚師長及后廚工作人員、前廳經理等人,等顧客吃完火鍋后,將含有牛油的火鍋湯倒入放有濾網的桶內,將火鍋的殘渣過濾掉,將浮在上面的油品收集存放,次日,向顧客下單的火鍋中添加,給顧客食用。至案發時,入川毛肚火鍋店累計銷售火鍋鍋底6.5萬余個。經鑒定、審計,涉案火鍋鍋底銷售金額共計170萬余元。
淮南市潘集區法院一審認為,“地溝油”犯罪,是指用餐廚垃圾、廢棄油脂、各類肉及肉制品加工廢棄物等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溝油”生產、加工的油脂而作為食用油銷售的行為,對于利用“地溝油”生產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案的“口水油”經認定屬于廢棄油脂,包含在“地溝油”的范疇之內,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一審宣判后牛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淮南中院審理后,根據犯罪情節,判決維持一審對牛某、王某等9人定罪、主刑及附加刑、追繳沒收部分的判決,改判謝某等4人刑罰。
食品安全無小事,
相關機構提巨額索賠
淮南中院審理的這起案件中,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協會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入川毛肚火鍋店、牛某、王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淮南中院審理后認為,安徽省消費者保護協會關于入川毛肚火鍋店、牛某、王某支付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淮南中院判令各被告連帶支付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金共計512萬余元,并在淮南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淮南的這起案件中,索賠的數額即為涉案銷售額的三倍。此前,四川成都一家火鍋店因使用口水油,相關責任人被判刑,還被判超千萬元懲罰性賠償。
據川觀新聞報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付某經營成都高新區起航巴蜀印象火鍋店,是該火鍋店負責人,被告人朱某、徐某分別系該火鍋店的廚師長、后廚領班。2018年4月,朱某在付某的授意下參與餐后廢棄油脂提煉,通過過濾、沉淀等方法將顧客食用后的餐后廢油回收加工制成“老油”,再將“老油”添加到新的全牛油紅鍋鍋底和鴛鴦鍋的紅鍋鍋底中對外銷售供顧客食用。2019年4月中旬,朱某與徐某在早班、晚班時間分工配合進行上述操作。經鑒定,2018年4月至2020年11月22日,該店共生產、銷售添加“老油”的火鍋鍋底金額為137萬余元。
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認為付某等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要求付某在成都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同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要求付永斌支付十倍賠償金共計1370萬余元。
報道稱,該案件是成都市首起在危害食品安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判處千萬級賠償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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