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是國際勞動婦女節,每到這一天,職場女性們就會互相打聽,“你們單位今天放假嗎?”得到的答案也各有不同,有開開心心放假過節的,也有風雨不動繼續上班的。
昨天下午,與婦女節放假相關的兩個話題分別沖上熱搜前兩位。
那么,婦女節在我國是否屬于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若未安排女員工放假,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費?
據“國是直通車”報道,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婦女節的半天假期在我國是“有法可依”的。由國務院制定并發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三條中,明文規定了3月8日婦女節屬于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但需要注意的是,婦女節與元旦、春節等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存在一定的性質區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19年發布的《法定年節假日等休假相關標準》明確指出,我國現行法定節假日標準為11天,包括新年、春節(3天)、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3天)。
因此,婦女節并不屬于勞動法意義上的“法定節假日”,不具備強制性。
此外,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也就是說,若婦女節恰逢周末,單位并沒有義務安排補假。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出,婦女節假期并不具有強制性,企業可以依據自身情況安排是否放假。即使不安排休假,用人單位也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加班費。
據《勞社廳函〔2000〕18號》文件也規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或單位組織慶祝活動和照常工作的職工單位,應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單位安排職工加班工作,則應當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沒有發放婦女節福利的法定義務,但是如果集體合同勞動合同里面有約定或者規章制度里面有規定,應該按此約定、規定處理。
對于用人單位在“婦女節”向女職工發放的福利,根據《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相關規定,不計入工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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