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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女教師被調崗為校園保潔工,不同意后遭解聘,法院:學校違法解約,賠償5.8萬元

    女性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是受到法律特殊保護的。然而現實中,仍有個別用人單位法律意識淡薄,損害“三期”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近日,廣州法院審理了一起哺乳期女教師被違規調崗的糾紛案件,判決用人單位賠償女職工五萬多元。這個案例提醒用人單位要依法保障“三期”女職工勞動權益,企業的發展不能以犧牲職工合法權益為代價。

    基本案情

    謝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職某小學,擔任教師工作,并與某小學簽訂書面聘用合同。2020年底,謝某因生產,向學校申請產假和哺乳假。其產假于2021年3月30日結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結束。

    產假結束后,謝某向某小學提交了返崗申請,但某小學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安排謝某調至校園門衛及校園清潔工崗位,謝某明確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謝某未出勤。

    2021年6月15日,某小學向謝某發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續簽通知書》,通知書上明確某小學與謝某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滿,合同到期不續簽訂。謝某經勞動仲裁,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支付拖欠工資。

    裁判結果

    廣州市番禺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小學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謝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資5165.5元。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康玉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聘用合同。” 本案中,某小學于2021年7月10日終止雙方勞動關系,未延續至謝某2021年9月7日哺乳期滿,違反了上述規定,某小學的行為屬于違法終止與謝某的勞動合同,對于謝某要求某小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謝某在某小學處工作了7年零2個月,產假前的平均工資為3892.09元/月,故某小學應支付謝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8381.35元(3892.09元/月×7.5個月×2倍)。

    關于拖欠的工資問題。謝某產假結束時曾向某小學提交了返崗申請,謝某崗位為教師,某小學應當提前為其安排對應崗位,但某小學以無教師崗位為由安排謝某擔任校園門衛及校園清潔工崗位,且無證據證明前述安排有正當理由。謝某明確表示不同意,故造成謝某上述期間內未出勤的主要原因在于某小學。但謝某未及時返崗或尋求其他救濟途徑,導致其損失擴大,且鑒于謝某確未提供勞動,故法院酌定相關工資差額。

    本案的審理結果體現了法院對婦女生育期間勞動權益的積極保護。法院通過認定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給予婦女經濟上的救濟,維護了其合法權益,亦對用人單位起到較好的警示作用。

    同時,提醒用人單位應強化尊重婦女權益的意識,不得利用勞動合同期滿等理由,在女職工生育期間隨意終止勞動關系,也不得對女職工返崗后采取區別對待和任意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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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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