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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胖貓”跳江輕生事件,法律能做些什么?

    ▲“胖貓”跳江的大橋上,擺放著不少網友因自發祭奠點送的外賣。圖/網絡截圖

    近日,一名21歲湖南男孩“胖貓”在重慶跳江自殺的悲劇,引發網友關注。

    據媒體報道,男孩因為游戲打得好,從事代練工作,“胖貓”是其游戲ID。本來大好的青春,何以走上不歸路?“胖貓”姐姐查看弟弟的遺物后表示,弟弟之死與其女友有著密切的關系。

    據“胖貓”姐姐公開的聊天記錄信息,“胖貓”女友譚某27歲,是通過語音軟件認識的,標準的網戀。譚某說不喜歡異地戀,“胖貓”就只身前往重慶。譚某卻又說不想太快同居,需要兩個月時間適應一下,“胖貓”就在重慶廉價出租屋內住了半年之久。

    從公開的轉賬記錄看,“胖貓”很舍得為譚某花錢,這些錢不僅是辛苦代練掙來的,而且還是“胖貓”一次次吃10元外賣省下來的。輕生前一天,“胖貓”還給譚某轉賬66666元,并備注了“自愿贈與”。“胖貓”姐姐稱,與譚某在一起的兩年里,“胖貓”總共為譚某花了51萬元,而兩人只見過兩次面、看過一次電影。

    “胖貓”姐姐的控訴引發了網友的同情,譚某的個人信息也在網絡上被曝光并遭網暴。5月3日,有自稱譚某的網友發長文回應,“胖貓”給自己轉賬只有35萬元,而且最后一筆66666元的轉賬以及之前一筆開店的7萬元也已經退還。其否認和“胖貓”在一起是為了錢。

    “胖貓”輕生的悲劇,令人同情且惋惜,但事實真相到底如何,目前都只是單方說法,還無從判斷。盡管如此,從目前的聊天記錄以及轉賬記錄看,如此頻密大額轉賬,確實難免讓人感覺異常,而“胖貓”也如此決絕地棄世而去。那么,法律有沒有可能為此做些什么?

    當前,“胖貓”的姐姐對譚某的指控主要集中在兩點:一是,借談戀愛之名索要錢財;二是,利用弟弟的感情PUA,實施精神虐待。而這兩點,與此前也曾引發關注的兩個案例十分類似。

    一個是翟欣欣案。法院最終認定,翟欣欣與蘇享茂相識至協議離婚僅110余天,其間收受蘇享茂贈與的車輛、物品、錢款價值超過300萬元,婚戀過程具有明顯的經濟特征。判決撤銷贈與,退還蘇享茂家屬。

    另一個是北大包麗案。包麗男友牟林翰對其實施精神虐待,致其不堪精神折磨最終自殺。法院認為,包麗與牟林翰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林翰符合虐待罪犯罪主體要件,最后牟林翰被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從當前信息看,譚某與“胖貓”之間的戀愛,也存在較為明顯的經濟特征,“胖貓”的轉賬目的是為了維系感情,希望與譚某共同生活。

    此前的翟欣欣之所以被判退還贈與,主要原因在于法院認定存在脅迫情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脅迫、欺騙情形下,民事主體實施的民事行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如果譚某存在利用自己在感情中的優勢地位,以分手為借口脅迫“胖貓”作出非真實意思的贈與,“胖貓”家屬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合同,要求譚某返還。

    而根據今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如果“胖貓”贈與的財物被認定為彩禮性質,“胖貓”家屬也可以此為由要求譚某返還。根據上述司法解釋,一些特殊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為增進感情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于彩禮。而對于價值大小的判斷,則需要綜合考慮當事人的收入水平與社會消費水平。

    當然,所有的法律責任承擔的前提是存在相應的違法行為。在沒有確鑿證據支持、沒有經過法律程序的情況下,誰也不能輕易地給一個人定罪。具體到“胖貓”之死,無疑尚需等待后續相關事項的依法推進與認定。

    但須明白,不管是蘇享茂、包麗,還是“胖貓”,都是在愛情當中失去自我之人,法律或許可以維護他們的權益,卻救不回他們的愛情,更挽不回逝去的生命。愛人先愛己,如果能做到這一點,悲劇可能就不會重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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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趙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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