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張婧來說,丈夫兩年前毫無征兆的自殺是她被卷入無邊黑洞的起點。
2022年6月的一天,張婧的丈夫周飛在家中突然自縊。之后,丈夫生前的五名好友、同學陸續打來催債電話,要求張婧償還丈夫生前欠款,總額490萬元。
但張婧對丈夫生前的巨額借款及用途毫不知情。經調查她發現,丈夫生前曾開設股票賬戶并投入逾千萬元炒股,股票賬戶資金全部虧空,丈夫自殺的時間臨近數筆借款利息支付日期,因此張婧認為丈夫自殺應與此直接相關。
此后,五人先后將張婧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周飛的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由張婧歸還借款及利息。但在張婧看來,丈夫周飛在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借下巨額債務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該五人均認識自己,但從未提及周飛借款,借據也沒有自己簽字和追認,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記者關注到,法院陸續就起訴作出的多份判決中,對涉案債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存在不同認定。已審結的幾起案件中,有3家法院認為,盡管周飛與張婧事先或者事后均沒有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周飛銀行賬戶曾經有多次轉賬給張婧和兒子,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也有1家法院認為,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張婧未對該筆借款進行追認,沒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在被多家法院判決丈夫生前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張婧的工資卡已被凍結,位于廣東茂名的兩套房產一套已被司法拍賣,另一套房也被抵押。
丈夫借債炒股虧損千萬自殺
今年56歲的張婧是廣東省茂名市的一名公務員,她與丈夫在同單位工作多年,兒子前幾年大學畢業后在珠三角打工,生活一度過得平靜安穩。
2022年6月的一天,張婧下班回家發現,丈夫周飛在家中自縊,未留下遺書和遺言,也沒有任何預兆。
陷入悲痛的張婧與兒子一起料理了丈夫的后事,還沒緩過神來,就接到一個催債電話,催債者是丈夫的高中同學車某某,稱周飛自4年前起陸續向他借款180萬元,至今未還。
張婧回憶,車某某和丈夫是中學同學,關系較為密切,目前在茂名市做旅游行業生意,多年前車某某曾把戶口暫掛在張婧家戶下,也曾來家里拜訪,與自己也算熟悉。但丈夫向其借錢的事張婧并不清楚,車某某也從未向張婧提及周飛向其借款一事。
更令張婧始料未及的是,除車某某外,自稱丈夫同學、好友的盧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黃某某又找到張婧要求還債,債款總額達490萬元。
“當時我懵了,完全想不通,我丈夫是普通的公務員,不創業不經商,怎么會欠別人那么多錢,這些錢用來做什么我也完全不清楚。”張婧稱。
周飛生前所寫、由債權人持有的一份借款收據。受訪者供圖
周飛生前股票交易記錄。受訪者供圖
她調查后了解到,丈夫生前曾開設股票賬戶并投入上千萬元,因投資失敗全部虧損。她推斷,丈夫生前巨額舉債都是用作炒股,后因虧損無力償還而自殺。“我哪里想得到他借了人家那么多錢,他肯定是炒股虧太多覺得無路可走,才去走那條不歸路了”。
債權人訴稱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2022年6月底,車某某將張婧和其子周浩然起訴至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法院,要求二人償還周飛生前的借款和利息。
車某某起訴稱,2018年5月21日起,周飛以需要資金投資為由,分9次向車某某借款,共計180萬元,并約定月息2分。2022年6月,在得知周飛死訊后,他便聯系張婧和周浩然商討償還債務事宜,但張婧和周浩然一直拒絕溝通,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張婧和周浩然償還借款及利息。
張婧辯稱,周飛死亡后,周浩然已到公證處簽署《放棄繼承權聲明書》,以公證書的形式放棄繼承遺產,因此無需對周飛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而對于債務償還問題,張婧認為,借款是直接出借給周飛本人,她并不清楚,直至丈夫去世后才知道該筆欠款的存在,涉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開支。而根據相關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借款未經夫妻確認也未追認,不應當列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間,周飛通過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分別多次轉賬172萬余元給張婧;從2018年至2022年間通過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分別多次轉賬217萬余元給周浩然。轉賬金額遠大于周飛正常的工資收入。
而根據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判決稱,盡管周飛與張婧事先或者事后均沒有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應當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此外,周浩然已明確放棄繼承,不應在遺產繼承范圍內承擔責任。
對于上述判決,張婧并不認可。張婧稱,她和丈夫是同一單位的公務員,工資基本相當,生活里的花銷并不多,工作幾十年也各自攢了一些錢。她和丈夫的財產是分開管理的,丈夫有時也會來向她借錢,稱自己是高中班里的班長,有同學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因此,張婧也經常給丈夫轉賬,幾年下來張婧轉給丈夫的錢累計也有100多萬元,與丈夫轉給她的差不多,她也和丈夫約定,“需要的時候要把錢轉還回來”。
“我想不通,為什么只計算周飛轉給我和兒子的錢,而我和兒子轉給周飛的錢卻完全忽略。”張婧說。
一審判決作出后,張婧不服,上訴至廣東省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因逾期未繳納訴訟費被法院按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生效。
多份判決對“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存異
除車某某外,盧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黃某某也將張婧和周浩然起訴至法院,要求歸還周飛所欠債款。
在法院作出的多份判決中,對涉案債款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卻存在不同認定。
上述案件中,黎某某起訴的債務清償案已由廣東省茂名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黃某某起訴債務清償案中,由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已生效,兩起案件的審理法院均認為涉案借款屬周飛與張婧的“夫妻共同債務”,張婧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而在盧某某起訴的債務清償案中,法院并未認可原告訴稱周飛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
廣東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該案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本案借款雖發生在周飛與張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周飛短時間內借款22萬元,《借款單》上僅有周飛的簽名及捺印,且金額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張婧抗辯稱對案涉借款不知情,未對該筆借款進行追認,沒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盧某某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未支持盧某某“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
伍某某起訴的債務清償案則在經歷兩次上訴、一次發回重申后,處于二審審理階段。記者了解到,該案經茂南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張婧不服判決上訴至經茂名市中院,法院以事實不清、遺漏訴訟當事人為由發回原審法院重申。今年5月11日,茂南區法院判決認定周飛欠原告伍某某73萬余元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周飛死后應由張婧償還。
張婧不服,再次上訴至茂名市中院。張婧認為,法院以周飛分別多次轉賬給被告張婧、周浩然為由,認定借款用于周飛與被告張婧的家庭生活,因此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一推斷并無道理。她表示,周飛和她之間的轉賬是相互的,她轉給周飛的錢款與周飛轉給她的數額基本相同,因此不能僅通過單方轉賬判斷借款用于家庭生活。
張婧代理律師、廣東君信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植龍稱,以家庭間有轉賬為由認定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完全違背法律規定的夫妻債務認定規則。此外,從涉案金額的銀行流水去向看,周飛基本將款項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周飛轉賬給張婧和兒子的款項,與借款沒有直接關聯。
游植龍還表示,家庭成員多次相互轉賬符合常理,一筆款項經多次相互轉賬后累加數額較大不足為奇,法院以累加的轉賬金額認為遠大于周飛正常的工資收入明顯錯誤,也根本沒有考慮張婧和兒子有轉賬給周飛的事實。張婧對借款毫不知情,且毫無受益,因此涉案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法院以周飛有轉賬給張婧和兒子為由認定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決違反《民法典》第1064條的規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顯失公平公正。
在被多家法院判決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張婧的養老金社保卡、銀行卡已被凍結,位于茂名的兩套房產一套已被司法拍賣,另一套房也被抵押。
“借款用途”為影響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重要因素
記者關注到,近年來,圍繞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債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還是應由舉債一方承擔的爭議持續不休,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制度也經歷了不斷完善的過程。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發布,第一條即明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該規定將“雙方合意”作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重要條件之一。
《民法典》編纂時,夫妻共同債務制度也成為婚姻家庭編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民法典》第1064條明確:“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借款用途”成為影響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重要因素。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院教授石佳友曾在《夫妻共同債務的例外規則:以法國法為參照》一文中表示,民間借貸是夫妻共同債務的“重災區”。根據統計,司法實踐中,涉及夫妻共同債務規則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糾紛占據整體民事糾紛的絕對主導地位。典型的情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而判斷此類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是爭議的核心所在。
石佳友認為,在夫妻共同債務判斷上,要從“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發,在司法適用中可借鑒法國法的經驗,確立“數額過大排除”規則。也就是說,對于以一方名義締結的債務,即使一方聲稱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數額明顯過大,那么應該排除共同債務推定規則,非舉債方不能負連帶責任。對于此類數額過大的家庭債務,應該要求配偶另一方的明確同意,推行“共債共簽”規則。
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釋24條向全國人大提備案審查建議的李秀萍告訴南都記者,現實生活中有大量的生產或投資經營活動與婚姻家庭的生活功能沒有必然聯系,僅僅由于夫妻法定共有財產制,并不能必然推導出夫妻之間應當互為承擔無限連帶債務責任。
“當夫妻單方舉債聲稱系為生產或投資經營,但實際并未用于生產或投資經營,或者其舉債用于生產或投資經營的收益實際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這類舉債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李秀萍稱。
游植龍也關注到,對于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中,對什么是“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在司法實踐中爭議很大,由于界定存在問題,有些所謂的“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并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導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負債的情形不斷出現。
因此他建議,對債權人而言,要明白交易是存在風險的,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債權人要了解、查詢債務人的信用情況,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財產抵押和擔保。同時,要尊重債務人的配偶對于債務的知情權,如果想要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債務,一定要債務人的配偶共同簽名確認。否則,事后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其不知情的債務,也不符合法理。
(張婧、周飛、周浩然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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